【建设工程】工程拖欠款的计息时间

建筑工程款逾期(工程拖欠款的计息时间)(1)

关于工程款计息的起算时间应遵循:“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这么一个基本原则。如果当事人有约定的,则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按照当事人的意思进行处理;如果承发包双方当事人对利息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的精神,工程款利息属于法定孽息,因此,工程款应当从应付工程款之日开始计算利息。对于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的规定,下列时间为应支付工程款时间: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发包人或其指定的接收人的,工程款的应付时间为建设工程实际交付之日。承包人其物化的劳动成果交付发包人,说明承包人已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完成了约定的义务,发包人已达到合同目的。当承包人交付建筑产品后,发包人完全可以对其占有和控制的建设工程进行处分、使用和收益,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就应当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否则就有违商业交换原则,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规定,工程款的应付时间为工程实际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工程款的应付时间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前提条件是建设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但是实践中,发包人往往会故意推延审核时间以达到延期支付工程结算余款的目的,为此,按照九部委标准文件的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报告已被认可。”“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按照标准文本和示范文本的规定,若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规定工程款的支付时间为承包人提交工程结算文件之日,有利于督促发包人尽快审核工程结算报告,及时支付工程款。

3.建设工程既没有交付,也没有对工程价款进行结算的,工程款的应付时间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建筑工程款逾期(工程拖欠款的计息时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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