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不同于刑事诉讼,它对当事人固定证据的要求非常高。如果这位26岁的小伙当时具备固定证据的意思,他要求女房东赔偿的主张不会被法院驳回得那么干脆!

男子与房东发生关系感染HPV(索赔却遭法院驳回)(1)

一、基本案情

(一)26岁小伙的故事

民事诉讼中原告与被告具有对抗性,各自讲述的案情具有差异性,我们先看看作为原告的26岁小伙的说辞。

据小伙王某称,他出生于1996年。2022年10月13日,他无处居住,便开始检索各种出租信息。很快,王某发现了女子于某发布的招租信息。

经沟通,王某发现于某对外出租的房间是她的一个空房,于某就在这间空房的隔壁居住。面对这样男女混住的情况,王某没有过多犹豫,一来是因为他急需找个住处,二来是因为于某非常热情、开朗,毫无排斥自己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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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这样,在同于某协商好了租金的支付方式后,王某就成功入住了。可王某怎么也不会想到,他的艳遇会来得这么快!

10月14日晚上,王某感受到了于某对自己展示的浓浓爱意。对于这个比自己大7岁的姐姐的示好,王某毫无抵抗力,愿意跟于某尽鱼水之欢。但王某还是有安全意识,提出要戴避孕套进行亲密接触。

万万没想到,王某的这个提议被于某否决。对于于某的态度,王某没有继续坚持,就直接跟于某发生了关系。

10月15日、10月17日,在于某的主动下,王某又按照前述方式与其发生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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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9日,王某觉得自己的下体不舒服,自然疑虑到于某的身体情况。向于某质问后,她并没有正面回答。其后,王某开始观察于某的生活物品。经过将近一周的观察,王某确定于某购买了一些治疗性病的药物。

发现这个情况后,王某又暴躁起来,再次质问于某是否有性病。这次,于某是没有不置可否,但她的态度令王某忧心忡忡,于某只说自己检查过HPV,没有说检查的结果。

随后的5天里,王某先后到两家医院检查,第一家医院说王某是支原体感染,建议其进一步检查;第二家医院说王某感染了HPV。

得知这个结果,王某非常害怕,担心自己难以痊愈,非常悔恨自己之前没有戴套发生关系。联想至此,王某由害怕转为愤恨,他认为于某是明知自己患有性病仍然与其发生关系,是在故意损害其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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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这样,王某将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于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万元。

(二)33岁女房东的故事

于某称,王某的说辞完全与实际情况相反。

承租了自己的房间后,王某就发现自己在独居,随后便开始与自己套近乎,继而主动要求与自己发生关系。

自己根本没有患有性病,王某所指称的药物其实是用来治疗自己的妇科炎症的,根本不是治疗性病的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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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因此事跟自己闹腾后,自己就到医院进行检查,自己HPV的各项指标均为阴性,王某的患病与自己无关。

于某强调,HPV的感染途径并非只有性生活,王某可能也并非只跟自己发生过关系。

据此,于某要求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于某强迫王某与其发生关系,双方系自愿发生关系,王某能够认识到不使用安全套发生关系产生的后果,本案不存在侵权事实。

据此,法院认同于某的辩解,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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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点看法

对于这个结果,不知道各位读者怎么看?但就我个人来看,我倒是认为,如果王某能够证明于某明知自己患有性病仍然与王某发生关系,即使王某同意不戴套,于某还是应该向王某承担侵权责任。

从民事案由上来看,这是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从民事侵权分类上,这是一起一般侵权责任纠纷,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也就是说,王某欲使于某向自己承担侵权责任,需要证明于某对其实施了加害行为、实施加害行为时于某有过错、王某产生了损害后果、该损害后果与加害行为之间具备因果关系。

结合案情并从前述于某承担侵权责任的要件来看,本案的困难之处在于王某怎么证明于某对其实施了加害行为,于某对其实施加害行为时具备故意或过失的心态,毕竟于某不承认王某的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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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有读者想到,法院拉着于某做鉴定不就行了吗?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值得注意的是,这毕竟是一起需要于某配合的鉴定,法院并不能随意启动这样的程序,需要王某提出初步的证据,证明于某患有性病且隐瞒自己患有性病的可能。

如果王某拿出了这些初步证据,法院便可以根据他的申请启动鉴定程序。届时于某不予配合,她就需要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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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证据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所以,按照前述分析,王某应该对自己跟于某沟通的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于某承认自己患有性病仍然与自己发生关系进行证据固定工作。

三、一点思考

在日常生活中,普通人往往疏于固定证据,对自己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缺乏敏感度。

我们认为,大家应该着力去改变这种现状,要树立起随时固定证据的意识。要知道,在民事诉讼中,双方争锋相对的就是证据,掌握了证据就接近了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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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固定证据的方式需要遵守法律的规定,不能盲目为之、背法为之。如果无视法律的规定,不仅固定证据达不到效果,还会面临相应的法律风险。

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欢迎评论,感谢关注@蜗牛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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