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南宁
一小区业主
被相关部门处以
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其所在小区物业公司
被相关部门处以四万元罚款
据了解
该业主违法将电动自行车
私自停放在楼梯间内
并从家中私拉电线充电
充电过程中
车辆自燃并发生爆炸
造成1人重伤
业主所在小区物业公司
未能及时发现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未能予以制止并组织清理
相关部门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
《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给予电动自行车车主陈某
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相关部门依据
《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法规
给予该小区物业公司
处罚款四万元的处罚
来源: 鄂州市消防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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