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文件中顿号的作用(法律顾问一个顿号)(1)

在一份合同的最后,一般都是有一句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来约定合同的生效时间。这里的,签字和盖章,是既有签字还有盖章?还是签字盖章二选其一?有的时候是有歧义的,今天,我们来聊一聊合同中这句话的写法。

以下:

关于合同生效之日这句话的表述,主要有以下四种比较常见:

01.

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这种写法中,顿号的理解可能会产生歧义,

有的法院理解“顿号,是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表示签字与盖章是并列关系,只有签字与盖章均具备的条件下,该协议方可生效”,即签字和盖章同时具有,缺一不可;

还有法院理解是“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从字面解释一般应解释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除非当事人特别约定协议经当事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即签字或盖章,择一即可。

02.

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这种写法一般理解是签字和盖章择一即可。

03.

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这种写法无歧义,签字或盖章择一即可。

04.

自签字并/和/及盖章之日起生效

这种写法无歧义,签字和盖章必须同时具备。

05.

建议写法

简单一点的,就可以写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复杂一点的,就可以写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且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章之日起生效​。

对此,我的理解是,尽量不要选用这种可能引起歧义的写法,特别是写了“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下面再有盖章栏和签名栏,这种就很容易被认定为必须同时盖章和签字。同时,建议较为重要的合同,要求签字和盖章同时具备。

(本文作者:徐朋基,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挂牌上市法律事务部主任。本文为原创文章,转载请列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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