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要求:通过对本章内容的学习,​了解与消防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基本内容,​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主要内容,​掌握消防工作方针、原则和责任制的根本要求,​熟悉单位消防安全责任,​熟悉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题(消防综合第一篇)(1)

第一节 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一、关于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和责任制

1.方针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2.原则

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

3.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二、关于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①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②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③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特殊的消防安全职责:

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其他规定: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任何单位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三不原则)

​任何单位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规定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单位,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三、关于公民在消防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

1)任何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2)任何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三不原则)

​3)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4)火灾扑灭后,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5)任何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四、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1.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2.其他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建设单位在工程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题(消防综合第一篇)(2)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附:

​一、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

​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

​ (一)设有第一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 (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 (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五、关于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1)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3)对于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直接给予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和罚款等行政处罚。

六、关于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要求

大型群众性活动: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活动。

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承办人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生产、销售和使用。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处罚。

七、关于消防产品监督管理

​规定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部分消防产品目录

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题(消防综合第一篇)(3)

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题(消防综合第一篇)(4)

九、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拘留、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6类。

​消防产品强制认证制度: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认证。

​新研制的消防产品: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生产、销售和使用。

​3)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主体: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部门协作制度)

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题(消防综合第一篇)(5)

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题(消防综合第一篇)(6)

第二节 相关法律

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题(消防综合第一篇)(7)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一、安全生产法

第29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第37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 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39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规定,对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人员追究法律责任。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程度,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的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4)权利保障原则。在行政处罚的实施中必须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予以保障,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复议权、行政诉讼权、要求行政赔偿的权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一事不再罚原则。

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题(消防综合第一篇)(8)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失火罪

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立案标准

1)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10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4)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2.刑罚

犯失火罪的,处3年~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消防责任事故罪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立案标准

1)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2.刑罚

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7年有期徒刑。

(三)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1.立案标准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2.刑罚

重大责任事故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7年有期徒刑。

(四)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1.立案标准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2.刑罚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1.立案标准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2.刑罚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7年有期徒刑。

(六)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1.立案标准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2.刑罚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或者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1.立案标准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2.刑罚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节 部门规章

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题(消防综合第一篇)(9)

一、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等室内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其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等。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指定专人在营业期间、营业结束后进行安全巡视检查工作。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确定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并依法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二)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两项责任制落实单位应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四)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题(消防综合第一篇)(10)

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题(消防综合第一篇)(11)

(六)加强防火检查,落实火灾隐患整改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消防设施、器材应当依法进行维修保养检测。

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题(消防综合第一篇)(12)

(七)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疏散演练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以上四类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单位应当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其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至少每半年按照预案进行一次演练;其他单位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题(消防综合第一篇)(13)

四、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四)专家评审制度

对2/3以上评审专家同意的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作为消防设计审核的依据。

五、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

(二)消防监督检查形式

包括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等五种形式。

(三)分级监管

(1)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并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

(2)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四)火灾隐患判定

1、具有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2、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3、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4、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5、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6、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等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六、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题(消防综合第一篇)(14)

七、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二)市场准入

(1)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2)消防产品技术鉴定制度。

(三)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四)监督检查

质监、工商、公消机构分别对生产领域、流通领域、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法律责任

八、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

资质许可程序: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其中,对拟批准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的,由公安部消防局书面复核。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续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申请,并规定了不予办理续期手续的条件。

第四节 规范性文件

一、《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

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在一个经批准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开展与该机构业务范围和本人资格级别相符的消防安全技术执业活动。

消防安全技术职业活动主要包括消防技术咨询与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管理与技术培训、消防设施检测与维护、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火灾事故技术分析、公安部或省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等。

注册消防工程师权利义务

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题(消防综合第一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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