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日报客户端记者 王向前

没有谁总能一帆风顺,不爽的事会从天而降。这次轮到了郑州街头巷尾大名鼎鼎的“小李补胎”。

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拿起法律武器维权)(1)

过去两三年内,网络上出现不少诋毁攻击“小李补胎”的帖子和文章,它们像被人为“点火”,散发着满满的恶意。忍无可忍之下,“小李补胎”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搜集固定证据,将这些帖子的幕后操纵者告上法庭。

日前,围绕该起商业诋毁纠纷的案件最终判决下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继续支持“小李补胎”的诉讼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对方需向其赔偿、道歉、消除影响。今年4月23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十大典型案例中,将河南小李补胎服务有限公司与谭某商业诋毁纠纷案作为案例四公布出来,立即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拿起法律武器维权)(2)

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拿起法律武器维权)(3)

生意须正当,言论需有度——回看这起声誉官司,外人亦得自我常警醒。

■“小李补胎”被黑了

成立于2000年的小李补胎,作为省内一家专业从事轮胎修补、轮胎救援、轮胎销售的汽车轮胎连锁机构,这些年凭借优质服务,在业界的影响力越来越大。

可麻烦,也随“小李补胎”的名气而来,比如过去两三年中网络上出现的大量黑帖。

有据可查的这些帖子,发帖时间最早的是2017年2月12日,一网友通过新浪博客发文:“起底‘小李补胎’品牌20个骗高收费伎俩,却把胎补出隐患”。文章称,“店面打招牌‘轮胎安全专家’导向性欺诈,‘小人补胎’品牌特征:内行骗外行,收钱耍流氓,XX立牌坊”。

自那时起,类似这样具有攻击性的帖子通过各个网络平台不断出现,有凯迪社区,有百度贴吧,有美团用户评论,有新浪微博。尤其到后来,新浪微博成了承载这些言论的主阵地。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显示,2018年到2020年3月底的这段时间里,先后有65篇新浪微博发表,篇篇言语过激,甚至有辱骂人的话多次出现。

“看到这些言论在网络上流传,我们非常生气。”“小李补胎”相关负责人说,“我们是凭着良心干活做生意,否则事业怎么能一直壮大呢?”

■走向法庭依法维权

是可忍孰不可忍!感觉受到极大伤害的“小李补胎”,决定找到发帖人。通过律师一一搜集这些帖子,追索帖子的发帖对象,他们找到了幕后人。

“那个人和我们同行业,也在郑州搞汽车维修,估计看到我们这几年发展得好,心里不平衡就用这些歪招来诋毁我们了。”“小李补胎”的一位负责人说。

证据固定好,2020年1月3日,小李补胎正式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对方通过商业诋毁来达到不正当竞争的目的,伤害了小李补胎的商业信誉、商业声誉等。

经过审理,2020年6月28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等法律及其条款,判决发帖人“立即停止编造、传播小李补胎的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发帖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新浪微博、新浪博客、百度贴吧、凯迪社区、百度简书、百度百家、美团发布声明,以消除对小李补胎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造成的不良影响”,发帖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小李补胎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16万元”。

■终审判决续正义

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拿起法律武器维权)(4)

没有人愿意打官司,可当麻烦找来时,其他方法解决不掉也就只能走法律的途径。

“小李补胎”的负责人称,一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晰,公司本以为可以松口气了,正常经营了,对方却不服判决,并提起了上诉。

这次,双方来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各诉其说。

提交新证据,法庭激辩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认定: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最终,2020年12月15日该院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们就没有担心过我们会输,因为这些贴文对我们的诋毁是实实在在的,正义会站在有理的一方。”这是一次终审判决,看到法槌落下的那一刻,“小李补胎”出庭的有关负责人再次看到了正义之光。

■商业竞争要正当

法律拨开的是纠纷迷雾,商业考验的是本领大小。在依法治国的时代浪潮里,每位商人都要秉持法律心,锻炼正当竞争的魂,而不是歪门邪道。

围绕“小李补胎”这起官司,还有一个高频词叫不正当竞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因此,认定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需具备三个构成要件:一、其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经营者;二、是否编造、传播竞争对手的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三、是否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

回到本案中,法院认为,发帖人正是行业从业者,且是相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控股股东,和小李补胎构成了竞争关系。同时,根据现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所作的陈述,足以证明对方发帖人实施了编造、传播竞争对手小李补胎的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的行为。最后,发帖人在没有事实依据的基础上进行大量否定性评价,且使用大量侮辱、贬低性语言等,已经超出正当商业评价、评论的范畴,是为了损毁竞争者形象而提升自身竞争优势,具有不正当竞争的意图,并且客观上也造成小李补胎的商誉受到损害。

据此,法院认定发帖人构成了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其他生意人,也要吸取这样的商海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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