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经中指的犹太教是信仰什么(世界宗教源流史犹太教之四)(1)

犹太教之四:犹太教的《圣经》1

  犹太教的正式经典是《圣经》,音译为" 塔那赫"。按国际圣经学者公认的划分方法,它共分为三部分,即律法书、先知书、圣著。

  

(1)《圣经》的成书

  犹太教《圣经》共有24卷,它并非是系统的经书,而是历代犹太教作品的总汇,各卷作者与成书年代均不相同,其成书有一个历史过程。

  公元前6 世纪末,犹太教的祭司、文人们经过巴比伦之囚,重返巴勒斯坦恢复圣殿后(史称第二圣殿时期之始),为巩固神权统治,强化一神的犹太教信仰,着手编订其经典。他们把自公元前12世纪甚至更早时期流传下来的神话、传说、宗教、历史、法律等资料,按照一神论犹太教观点进行加工编纂、增删,陆续纳入《圣经》,编订工作自公元前5 世纪至1 世纪完成,历时500 余年,才最后定型。最早成书纳入《圣经》者为律法书,因为此部份被认为是上帝的直接启示,在巴比伦之囚以前即有所编纂,故最早编订成为经书,时间约为公元前5 世纪。此后200 余年,约公元前2 世纪,《先知书》被纳入经典,即先知的言论与历史。圣著纳入《圣经》最晚,约于1 世纪最后完成。

  其内容非仅宗教经典,还涉及巴勒斯坦地区1000余年的政治、经济、文学、艺术、伦理道德以及自然科学等多方面内容,是一部百科全书式的作品,它对于我们今天研究犹太史、西亚地区的宗教史、法律史、文学史、基督教的产生以及天文地理等都具有相当价值。

  犹太教正典《圣经》是在90年詹尼亚会议正式确立的,并确定了正典的篇数与内容。其后,未纳入正典《圣经》的经卷被编为《圣经后典》,又译为《次经》。它与《圣经》同样具有史料价值。它们是《多比传》、《犹滴传》、《以斯帖外篇》、《所罗门智训》、《便西拉智训》、《巴录书》、《耶利米书信》、《三童歌》、《苏撒拿传》、《彼勒与大龙》、《马加比传.上》、《马加比传.下》、《以斯拉.上》、《以斯拉.下》、《玛拿西诗诪》,共15卷。其他未纳入《圣经后典》者被称为《外传》,又译为《伪经》,其本意为《圣经》的摸拟作品,大多是假托圣经人物之名而作,内容有启示录、历史书、智慧书与诗歌集等。又因其使用的文字不同,可分为两类,用希伯莱文或亚拉米亚文字写的称为《巴勒斯坦外传》,以希腊文字写的称为《亚历山大外传》。这些作品皆为重要的历史文献,但至今流传的版本篇目不一,无公认之固定篇目,其写作年代约为公元前2 世纪至2 世纪。

  

(2)律法书

  律法书又称《摩西五经》,犹太教认为这部分经典出自摩西之手笔,亲受上帝之启示书写而成,故名。《摩西五经》在《圣经》中地位最高,成书也最早。信徒应作为神的法律去遵守。它是犹太教祭司以斯拉奉波斯国王之命,自巴比伦回到耶路撒冷主持编定的犹太律法,包括《创世纪》、《出埃及记》、《利未记》、《民数记》、《申命记》。这五卷纳入《圣经》的时间约为公元前444 年。

  《创世纪》(起初之意)的内容是上帝用六天时间创造天地万物与人类始祖亚当与夏娃,第七日为安息日,以及伊甸乐园、洪水传说、诺亚方舟、上帝与以色列入的祖先亚伯拉罕订立圣约等神话传说。这些神话传说不仅反映了古希伯莱人的宇宙观,同时也是古代西亚、北非各族人民的文化交流的结果。据圣经考古学者与史学家、考古学家的研究成果,目前对《创世纪》的内容研究有许多新成果。关于神创天地万物与人类的神话并非希伯莱人所独有,古代埃及的此类神话更为古老,所以这很可能是受古埃及神话的影响。

  关于亚当、夏娃,《圣经》记载为人类始祖的男人和女人,据圣经考据学者研究,亚当与夏娃并非两个人的名字,亚当之原意为" 人类" ,夏娃之原意为"生命" ,亦即人类的母亲之意。伊甸乐园很可能是处于原始社会末期过游牧生活的希伯莱人对农业社会的响往,把两河流域下游的农业社会描写为一切食品应有尽有,称之为伊甸乐园。关于诺亚方舟的故事与传说,与1872年在两河流域发掘的苏美尔人的《吉尔伽美什与阿伽》史诗第11节所描绘的内容基本类似,包括人类道德败坏,神决定发洪水淹没土地,仅留一人及其家属,携动物公母各一对于方舟,以及经鸽子指引等。洪水传说亦经乌尔城的考古发掘所证实。

  《出埃及记》的内容是记载以色列人的处境和从埃及出走,经历40年回到迦南的情况,本卷中最重要的史料是第20至23章,记述了以色列人最古老的法律,其中提及大田、园艺休耕等内容,这显系回到巴勒斯坦步入农业社会后的产物。这几章记有上帝对摩西授" 十诫" 的内容。" 十诫" 经基督教的流传,对西方社会的法律及伦理道德思想产生了重要影响。此外还记载了当时的民法、刑法、家族法、婚姻法等内容,反映了以色列人私有制和奴隶制的发展以及平民反对贵族的斗争。如第21章第2 节规定:" 你若买希伯莱人作奴仆,他必服侍你6 年,第7 年他可以自由,白白的出去"。其中许多规定与古巴比伦王国的《汉谟拉比法典》雷同,如第46节规定" 人若打坏了他的奴仆或婢女的一只眼,就要因他的眼得以自由。" 自由人的伤害罪处理原则为同态复仇,甚至比《汉谟拉比法典》更为具体,如规定应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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