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推理是三段论推理吗(具有传递关系的推理---直言三段论)(1)

亚里士多德 三段论

三段论是一个包括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三个部分的论证形式,这是—个基本推理的模式。三段论有不同的种类,亚里士多德称它为格,最初弧里士多德定义了三种格,后来经院学者又增加了第四格,但现在已经证明后三种格可以归结为第一格。下面我们比较仔细地分析第一格,我相信,通过这个分析可以理性地把握数学证明的形式,特别是把握基本推理的

逻辑判断模式。三段论的第一格分为四种型,分别阐述如下:

全称肯定型 专业术语为AAA型。亚里士多德给出的例子是:

凡人都有死。苏格拉底是人,所以苏格拉底有死。

上述三句话分别就是大前提、小前提、结论。如果用A表示人的集合,用x表示苏格拉底,用P表示死这样的事情,则上面的推理形式可以为

A→P

x∈A

/x→P (1)

其中/代表“所以”的意思,即/的前面是条件,/的后面是结论。显然,这是一个基本推理,因为这是从一个命题判断A→P直接到达另一个命题判断x→P的过程,其中过渡的桥梁是x∈A。这个推理模式是不会有任何错误的,因为结论x→P是来源于大前提A→P的定义,因此,从条件到结果是必然的。从推理的过程看,可以认为这个形式的推理是不言而喻的,甚至可以认为这个形式的推理是毫无意义的,但是,这个论证形式在日常生活中特别是在数学证明中却是非常重要的。

回忆欧几里得《原本》中的第一个数学问题,这个问题的证明可能是现存的能够被称为数学证明的第一个证明。数学问题是:对于给定的线段AB,要求在AB上作一个等边三角形。欧几里得首先作出了点C,然后给出结论:“已经证明了CA,CB都等于AB,因为等于同量的量彼此相等,所以CA也等于CB。因为三条线段CA,AB,BC彼此相等,所以三角形ABC是等边的。”(参见《图形抽象的典范》)我们把欧几里得的证明转换为三段论的形式:

凡是等量彼此相等。CA,CB都等于AB。所以CA等于CB。

如果用集合A表示“所有的等量”,用命题P表示“彼此相等”,利用欧几里得给出的第一个公理:等于同量的量彼此相等,可以得到大前提A→P。接下来,用元素x表示关系“CA =AB且CB =AB”,因为x∈A,那么结论是“三个线段彼此相等”,即x→P。可以看到,数学的第一个证明就利用了三段论的推理形式。

事实上,在三段论的推理过程中结论反而不是重要的,关键在于前两条A→P和x∈A是否成立,第一条通常是一个已知事实,比如公理,假设或者定理,因此,第二条往往是数学证明的重点。我们通过三段论的省略形式来分析前两条的重要性,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会用到这些省略形式。

省略大前提 往往认为大前提是人所共知的,可以省略,于是推理形式为:

x∈A

/x→P

这样,亚力士多德的那段话就变为:“苏格拉底是人。所以苏格拉底有死。”

省略小前提 往往是为了便捷,把小前提与结论一起阐述了,于是推理形式为:

A→P

/x→P

这样,亚里士多德的那段话就变为:“凡人都有死。所以苏格拉底有死。”

上面的推理形式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似乎是可以的,但是,在数学的证明过程中一定要慎重使用这种推理形式,在数学的证明过程中一定要对大前提和小前提进行明确说明,否则可能会出现错误。

比如,关于省略大前提的例子:

矩阵的乘法是乘法,所以矩阵乘法可以交换

这个结论是不正确的,因为我们通常所说的矩阵乘法是不可交换的。那么,上述推理的问题出在哪里呢?就在于省略的大前提:“乘法是可以交换的。”就像我们曾经分析过的,在大前提中所说的乘法是指通常的四则运算中的乘法;而矩阵的乘法以及群的乘法是在四元数的启发下定义的乘法,这种乘法是不满足交换律的,这种乘法只是一种名义定义,并不是通常在

数的意义下的乘法。如果用A表示四则运算的乘法或者满足交换律的乘法,用x表示矩阵乘法,那么x∈A不成立.

再比如,关于省略小前提的例子:

凡数都可以比较大小。所以复数可以比较大小。

这个结论显然也是不对的,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复数是不可以比较大小的。那么,问题出在什么地方了呢?回忆我们在《数的表示》中关于数的定义:数字是那些能够由小到大进行排列的符号,这便是大前提中所说的数。用A表示这个数集,用x表示复数,因为复数并不是通常意义的数(参见《复数的意义》),不具有数集A所具有的那些性质,因此x∈A不成立。

所以,在数学的证明中不能使用三段论的省略形式,必须注意到:小前提被大前提包含是三段论的核心,如果用省略形式可能会出现基本概念的混淆,也就是说,在三段论的论证过程中证明x∈A是不可以忽略的,这一点也是同一律所要求的。

全称否定型 专业术语为EAE型。亚里士多德给出的例子是:

没有一条鱼是有理性的。所有的鲨鱼都是鱼。所以没有一条鲨鱼是有理性的。

这个推断在本质上与全称肯定型是一致的,只不过是用了否定的形式。如果用A表示所有的鱼,用P表示理性,则A~P述说了大前提;进一步用x表示鲨鱼,那么,这个三段论形式为

A~P

x∈A

/x~P (2)

这种推理模式得到的结论也是必然的,因为与全称肯定型一样,仍然是结论出自大前提的定义,在这个推理模式中,重要的工作仍然是验证小前提是否成立。我们给出一个数学的例子:

以有理数为系数的方程的根不可能是π。所有的整数都是有理数。所以以整数为系数的方程的根不可能是π。

这个推论显然是正确的。与全称肯定型比较,有一个问题是应当注意到的,就是在全称肯定型中的小前提中涉及的事物是一个元素,而现在小前提中涉及的事物是一个集合,亚里士多德没有注意到这个区别,但是在现代逻辑学中,学者们认为分辨这个区别是重要的,我们讨论如下。

令A和B为两个集合,如果B中的任意元素都属于A,即x∈B→x∈A,则称集合B是集合A的子集合,记为B⊆A。可以看到,在全称否定型亚里士多德给出的例子中,所有的鲨鱼也是一个集合,如果用B表示这个集合,三段论的形式应当为

A~P

B⊆A

/B~P (3)

显然,这种推论形式也可以用于全称肯定型,即可以在(1)式中把元素x变换为子集合B.罗素认为这个变换是可能出现问题的,比如,变换亚里士多德最初的例子:

凡人都有死。所有希腊人都是人。所以所有希腊人都有死。

针对这个形式。罗素认为有两个问题是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需要验证“所行的希腊人都是人”这个命题,因为这个命题应当分解为两个子命题:“有希腊人存在”和“如果有东西是一个希腊人,那么这个东西是人”;还有一个问题是判断“苏格拉底有死”与判断“所有希腊人都有死”是不一样的,因为前者是具体的存在,而后者是一般的存在,正如我们在《图形与图形关系的抽象》中讨论的那样,一般存在不是现实的存在,因此要判断一般存在的属性是非常困难的。于是罗素认为:“这种纯形式的错误,是形而上学与认识论中许多错误的一个根源。”

我并不认为罗素指出的两个问题有多么严重,至少在数学中是这样,因为在数学中可以认为一个元素也是子集。但是他指出的,判断一般存在的属性要比判断具体存在的属性困难,这是千真万确的,我们很容易判断苏格拉底是否会死,但很难判断所有的人是否会死,可是,按照这样的思维逻辑,三段论似乎是本末倒置了,因为,在亚里士多德倡导的三段论中,把一个判断困难的、具有一般性的命题作为前提,把一个判断不困难的、具有特殊性的命题作为结论。如何理解这个问题呢?这就涉及了三段论的本质。

形式推理是三段论推理吗(具有传递关系的推理---直言三段论)(2)

工具论

事实上,统观亚里士多德的《工具论》可以知道,亚里士多德提出的前提是有根基的,典至可以追溯到公理和公没,比如在上述欧几里得的证明中,大前提“等于同量的量彼此相等”就是一个公理,因此,我们可以理解大前提中提出的命题是已经被确认的,也就是说,“凡人都有死”这个命题是已经由“许许多多”个苏格拉底有死总结出来的,而利用三段论推断的是“这个”苏格拉底有死,正是因为判断具体存在的属性比判断一般存在的属性容易,因此,日常生活和生产实践中,人们通常由具体存在的属性推断一般存在的属性,这种推理的方法被称为归纳法,我们将在后续《数学中的归纳推理》专题讨论这个问题。经典归纳法是由英国哲学家培根(1561~1624)总结出来的,他在总结之前毫不留情地批评了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参见《数学的抽象》)。

我认为,至少对于数学的论证,下面的问题是重要的:在直言三段论的论证模式(1)式中,用子集合B代替元素x时必须慎重,这是因为,在集合A中不完全成立的命题在子集合B中可能完全成立,看下面的例子:

所有的三角形至少有一个锐角。所有的直角三角形都是三角形。所以所有的直角三角形都至少有一个锐角 (4)

这个结论是正确的,但这个结论是不充分的,因为直角三角形恰好有两个锐角。对于数学的推理而言,我们总是希望得到恰到好处的结果,很显然,结论“所有的直角三角形恰有两个锐角”要比命题(4)给出的结论更加准确,这个问题涉及大前提中集合A与命题P之间的关系,我们将在下一节讨论这个关系,从而给出三段论的一般形式。

形式推理是三段论推理吗(具有传递关系的推理---直言三段论)(3)

亚里士多德

下面继续讨论三段论第一格中其余两种类型,通常被称为特称型。

特称肯定型 专业术语为AII型。亚里士多德给出的例子是:

凡人都有理性。有些动物是人。所以有些动物是有理性的。

特称否定型 专业术语为EIO型。亚里士多德给出的例子是:

没有一个希腊人是黑色的。有些人是希腊人。所以有些人不是黑色的。

与全称型不同的是,特称型的推断中使用了“有些”这样的词语,因此这样的推断与全称型有本质的不同:全称型的小前提是在集合A的内部;特称型的小前提是在集合A的外部,比如对于全称型,“苏格拉底”是在“人”这个集合的内部,“鲨鱼”是在“鱼”这个集合的内部;但对于特称型,“动物”是在“人”这个集合的外部,“人”是在“希腊人”这个集合的外部,所以在结论中才必须用“有些”这样的限制词。特称肯定型的符号形式可以描述为:

A→P

A⊆B

/A∩B→P (5)

特称否定型的符号形式可以描述为:

A~P

A⊆B

/A∩B~P (6)

在上述推断中,集合B包含大前提中的A,其中符号A∩B表示的也是一个集合,称其为集合A与B的交集合,表示的是集合A和集合B的共同部分,即x∈A∩B意味着x∈A并且x∈B。显然,如果A⊆B,那么必然有A∩B=A。因此,就形式而言(5)和(6)中的结论是一点意义也没有的。事实上,三段论的这两个特称型的核心是为了换一个称谓,比如,虽然在(5)的结论中A ∩B指的仍然是人,但指的是动物集合B中人的那个部分;虽然在(6)的结论中A∩B指的仍然是希腊人,但指的是人的集合B中希腊人的那个部分。

就数学而言,如果是为了得到肯定的结论,那么这种论证是没有用处的,因为对于数学,一个结论在“有些”情况下成立是没有意义的,比如,我们在《数量与数量关系的抽象》中讨论过哥德巴赫猜想,容易验证小于100的偶数都可以表示为两个素数和的形式,于是由(5)可以得到推论:

所有100以下的偶数都可以表示为两个素数的和。有些偶数是100以下的。所以有些偶数可以表示为两个素数的和。

显然,对于数学来说,这样的结论是一点意义都没有的。

但是,为了得到数学的否定结果,(6)的论证形式却是强有力的,因为对于科学而言,为了驳倒一个论断只需要举出一个反例就可以了。比如,在《几何作图及相关的数学发展》中涉及三等分角的问题,虽然我们只讨论了60度角这一种情况,但我们可以从这种情况出发进行下面的推论:

60度角是不能三等分的。有些角是60度角。所以有些角是不能三等分的。

进而得到结论:三等分角是不可能的。虽然在上述三段论的大前提中,我们用一个元素代替了集合,但这种形式在数学中是更加有效的。

这样就可以得到结论:对于数学的推理而言,全称肯定、全称否定、特称否定这三种形式的直言三段论是有效的,也是经常被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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