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敦煌刘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1)

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敦检公诉刑不诉〔2019〕5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汉族,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8261963********,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青海省乌兰县**镇**村**号楼**单元**楼**号,现住在甘肃省敦煌市**镇**基地**小区**号楼**号,群众,退休工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敦煌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敦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9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持**型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甘******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敦煌市**镇**村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敦煌市**路与**村道路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血样进行乙醇含量检验鉴定的意见为85.05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无危险驾驶从重处罚情节,且案发前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酒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敦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12日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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