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贵州财经大学课题组,我来为大家讲解一下关于加强税收征管的举措?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加强税收征管的举措(迎接数字经济税收挑战)

加强税收征管的举措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贵州财经大学课题组

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给传统的税收规则带来巨大的冲击和挑战。一些跨国企业利用数字经济的隐匿属性开展全球业务重组、转让定价、资本弱化等活动,进而实现利润转移、逃避税收义务等目的。有效解决这一系列问题,需从完善法律法规、优化税收征管及加强交流合作等方面来提高税收治理水平。

数字经济的发展现状和特征

我国的数字经济规模逐年扩大,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不断上升,数字经济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2003年—2020年,我国数字经济增速均高于同期宏观经济增速,尤其是2011年以后,本土移动智能设备制造商逐步崛起,移动智能设备尤其是智能手机逐步在全国普及,数字经济与宏观经济增速的差距有扩大趋势。2020年,数字经济名义增长高于宏观经济增速7.4个百分点。未来,数字经济还会逐步向传统行业渗透,成为经济增长的一种“新常态”。

重视无形资产的开发与利用已经成为数字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税法规定无形资产可以在相关企业之间分配转移,加之信息技术的进步使运营地的灵活转换得以实现,使得无形资产的流动性加剧,跨国企业利用这些因素,以分离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和开发活动的形式实现较少的税款支出。

在传统经济模式下,企业对数据的依赖程度较低,然而随着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存储容量的提升和储存成本的下降,数据的采集、存储、分析和应用变得更简单便捷,将这些数据转化为盈利能力也更加容易。在数字经济背景下,企业的生产经营都离不开数据。

凭借技术优势,数字经济企业的价值链管理观念愈加强化。传统经济模式下的许多功能需要借助物理实体来实现,限制了企业价值链管理的灵活程度,而数字经济模式下的企业功能可以随意转换。跨国企业能够利用各国之间的税制差异,借助数字技术交易和转让资产的灵活性,在各国内实现不同资产的配置组合,实现价值链管理的目的。

数字经济带来的税收挑战

一是独立交易原则被破坏。跨国企业为了达到向低税或无税地区的关联实体分配利润的目的,往往利用专利授权许可、成本分摊协议、转让定价等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规则工具将其相关权利转移至低税负地区的关联实体,并约定关联实体承担所有风险。对从事实体经营的商业活动,跨国企业将其关联实体的功能进行重新组合,使得身处正常税负国家的企业成为只具备单一功能而不承担任何风险的合约制造商,其所参与分配的利润也就非常有限,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这些跨国企业通过避税手段人为选择常设机构所在地,使得数据产品和服务的真正交易地税源流失。

二是所得定性识别困难。在税收协定适用中,所得定性不同,所享受的税收待遇就不同。越来越多的产品和服务的数据化以及在线电子商务交易方式模糊了传统所得税法关于各类所得的区别界限。比如,“云服务”供应商的服务器空间租赁是定性为技术服务费(按营业利润征税)还是特许权使用费?此外,在数字经济环境下,企业通过平台以各种方式收集和分析数据,并成功将数据转化为商业利益,但这些数据的价值在现行的会计制度和税务处理中并没有体现出来。

三是突破了常设机构“物理存在”原则。常设机构是确定收入来源国是否对其他国家企业的利润拥有征税权的核心要素。数字经济天然具有交易的虚拟性、非中介性等特点,非居民企业利用数字化媒介便可以在目的国市场销售数字化产品和服务。非居民企业的这种操作无需在所得来源国境内设立实体性营业机构、场所和代理人等交易中介,显然已经突破了以往常设机构的认定规则。

四是现行税制难以应对价值创造模式的改变。随着市场主体之间呈现高度的交互性,用户参与形成的数据转移到价值创造的过程之中。例如,运用大数据技术收集用户信息并推出针对性的产品,这一过程中,消费者既扮演了数据生产者,又扮演了数据消费者的角色。传统的税收征管框架主要关注点在于无形资产的价值,未能关注到“用户参与”这一新的重要价值创造来源。

我国税制应对数字经济税收挑战的改革思路

数字经济下的商业模式已经加剧了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税收流失现象较为严重,笔者认为,我国税制改革可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予以回应,主要通过重新判定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提升跨境税收征管水平、完善相关税收法律、积极参与国际税收规则的制定,最终达到保护我国合理的税收权益的目的。

一是建立涵盖多税种的反避税法律体系。在数字经济背景下,以电子商务为主力军的全球跨境贸易迅速发展。这其中关于跨境贸易的增值税征收成为重要的问题,反避税法律体系应涵盖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等。修订常设机构例外条款,可以解决大部分的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问题,同时不会对传统常设机构规则产生巨大的冲击,国际社会对例外条款的接受程度也较高。完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法律,我国现行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收实施细则主要是在转让定价法规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尚未形成统一的专项法规。新型商业模式中无形资产的界定应该将列举法和特征定义法相结合,互为补充,以保证现行法规对数字经济的适用性。

二是再造税收征管流程。为适应时代需要、落实改革方案、依托顶层设计,可构建以数据为核心、以流程为导向、以数据采集分析技术为支撑的一站式数据处理税收征管流程。在流程再造过程中,通过以流程为节点挂接业务内容、合并同类环节设计、浓缩业务办理时限等方式来解决以往环节重复、业务交叉等难题。

三是推进符合国家战略需要的国际税收协定修订。建立在传统商业模式下的常设机构在面临数字经济时代的挑战时显得无所适从,引发一系列的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问题,因此,国际税收规则的重新制定显得尤为迫切。我国需要更加积极地参与到国际税收规则的制定中,公平划分应该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维护我国的税收权益。同时,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加入国际性的反避税团体,从国际组织中学习先进经验。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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