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本市体育赛事有序发展,加强对足球赛事活动的指导服务和组织管理,提升办赛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足球运动健康发展,根据《上海市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足球行业规范,结合本市足球工作实际,上海市足球协会制定了《上海市足球赛事办事指南》,现向相关机构和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填写《意见反馈表》通过以下方式之一反馈:

电子邮件:

competition@sfa.com.cn;

传真:021-68780599;

邮寄地址:上海市泳耀路300号东方体育大厦1622室。

附件:1.《上海市足球赛事办事指南》

2.意见反馈表

上海市足球协会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

上海市足球赛事

办赛指南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推动本市体育赛事有序发展,加快国际体育赛事之都建设,加强足球赛事组织管理,提升办赛服务水平,促进足球运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赛事管理办法》、《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以及《上海市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足球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原则范围)

举办足球赛事活动遵循“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面向社会的各类足球赛事活动适用本指南。

第三条(主管职责)

上海市足球协会(以下简称:上海足协)及各会员协会按照足球行业规则和协会章程规定,对本区域、本行业举办的各类足球赛事进行赛前、赛中和赛后的具体监督管理,执行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完善行业惩戒规范,对举办足球赛事的组织、个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等开展业务培训,为足球赛事举办方提供指导和服务,引导本市足球赛事活动规范、有序、蓬勃开展。

第四条 (发起举办)

足球赛事举办方(主办方、承办方和协办方等)根据赛事等级,联系属地区级足协(区级比赛)或行业体协(行业系统比赛)以及上海足协(跨区比赛和省级以上比赛),办理相关赛事申报或备案手续,取得办赛支持和服务。

第五条 (举办主体)

本市鼓励各类组织、个人依法依规举办足球赛事,鼓励各类组织、社会各界人士以投资、捐赠等方式支持举办足球赛事。各举办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上海足协及各会员协会注册;

(二)拥有与竞赛规模、内容相当的专业技术力量配置;

(三)拥有与赛事规模相适应的组织经费及资源;

(四)获得赛事所在场所的赛时使用权,保证赛前准备和赛时期间赛场区域可以使用;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赛事规划引导

第六条(规划引导)

本市大力发展足球运动,积极引进国际性、全国性足球赛事,培育自主品牌赛事,推动群众性赛事,满足社会公众的多样化需求,鼓励以赛事为引导,推动足球运动普及,丰富市民精神文化生活。

第七条(赛事计划)

上海足协将建立赛历协调机制,统筹全市足球竞赛安排。上海足协每年年初向社会发布《上海市足球协会赛事计划》(简称《赛事计划》),包括在本市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全市性以及区域性、行业性的各级各类足球赛事活动,并将重要赛事上报市体育局列入《上海市体育局重大体育赛事清单》(简称《重大赛事清单》)。

列入《赛事计划》的赛事,将优先选派竞赛官员,优先纳入全国比赛、市级比赛的推荐球队序列,优先评定。同时,作为会员协会年度考核重要指标。列入《重大赛事清单》的赛事,可申请体育赛事专项资金扶持。

第八条(申报备案)

各会员协会及社会办赛机构应于每年第四季度向上海足协上报各类比赛计划,涉及全国性、国际性(含国际商业性)赛事,举办者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组织机构,并附赛事相关职能部门架构及人员联络表;

(二)竞赛安排和说明;

(三)安全工作方案;

(四)与比赛场馆签订的协议及验收检查报告;

(五)票证安排方案及样本;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材料。

市级以上比赛由上海足协直接管理。在沪举办的国际性赛事,办赛单位应赛前2个月到上海足协办理相关申报手续,并按照国际比赛的相关规定做好赛事组织举办工作。全国性比赛、跨区赛事应按以上要求报上海足协备案。

第九条(信息平台)

主办方或者承办方应当在足球赛事开赛的30日前,登录本市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一网通办)及上海足协信息服务平台,填报足球赛事的名称、时间、地点、主办方、承办方、参赛条件、人数、竞赛规程以及奖惩办法等基本信息。

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足球赛事基本信息或者取消赛事的,主办方或者承办方应当在赛事开赛前,填报赛事变更或者取消信息。

第十条(赛事审批)

足球赛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办方或者承办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一)属于大型群众性活动的;

(二)需要占用道路、空域、水域或者使用无线电频率等公共资源的;

(三)属于国际性、全国性赛事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赛事组织体系

第十一条(名称规范)

足球赛事的名称应当与举办区域、参与人群、活动规模、赛事内容、举办主体等相符,一般由举办年度、举办地域、比赛特征、年龄组别、冠名商等组成,不得含有欺骗或者可能造成误解的文字,不得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上海足协保留批准在本市举办的所有足球竞赛名称的权利。

第十二条(赛事主办)

发起组织足球赛事的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称主办方)应当做好如下赛事组织工作:

(一)建立组织机制,提出组委会机构和工作机构,根据需要组建竞赛、纪律、安全等专门委员会,明确责任分工;

(二)协调推进组织工作,确定举办足球赛事相关事宜,组织制定赛事方案、安全工作方案及相关预案;

(三)督促落实赛事各项具体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三条(赛事承办)

具体承担筹备、实施足球赛事工作的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称承办方)应当做好下列赛事保障工作:

(一)落实保障足球赛事正常举办所需的资金;

(二)落实与足球赛事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落实比赛场地及相关竞赛器材的维护和保障,确保比赛期间处于良好状态;

(四)落实相关安全保卫、医疗救护等措施,做好突发公共卫生、安全等突发事件的紧急处置方案和预案;

(五)按照公平竞赛原则,落实好赛程编排与实施,及时公布比赛成绩和纪律处罚通知;

(六)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竞赛官员的工作酬金;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反兴奋剂和赛风赛纪教育管理工作;

(八)做好其他赛事保障服务工作。

主办方直接承办足球赛事的,应当履行前款规定的承办方责任。

第十四条(赛事协办)

为足球赛事提供物质及人力等资源支持、协助举办足球赛事的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称协办方),应当对其向足球赛事提供的产品、服务、场地设施和设备等的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十五条(担任举办者)

各会员协会或会员单位发起举办的赛事,如办赛方确有需要上海足协任举办者(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的,或任指导单位、支持单位等,应按照相关办法进行申报。上海足协将根据赛事相关申请及所提供的赛事组织方案、组织能力水平、赛事影响力、参与机构等,研究确定是否作为指导单位、支持单位或举办者。

上海足协作为举办者之一的,其赛事应当纳入《赛事计划》,完成赛事申报,并执行如下规定:

(一)执行国际足球理事会发布的《足球竞赛规则》和中国足协及上海足协关于比赛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执行上海市足球协会制定的《裁判人员管理办法》、《比赛监督管理办法》及足球赛事相关工作规范;

(三)执行国家和本市关于反兴奋剂和赛风赛纪工作的要求;

(四)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

由上海足协作为指导单位或支持单位的赛事,上海足协将对赛事如下方面工作提供支持与协助:

(一)对办赛单位在制定竞赛规程、竞赛日程等方面提供技术性支持与帮助;

(二)在选派裁判员、裁判监督(裁判长)和比赛监督等方面提供协调与支持;

(三)在主办单位对于重大违规违纪事件的处理与处罚等方面提供协调与支持;

(四)协调足协领导及足协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参加赛事的发布会、开幕式、闭幕式等活动。

未纳入《赛事计划》或未按规定进行赛事申报的,上海足协原则上不作为举办者,擅自将上海足协纳入的,将追究相关办赛方的责任。

第四章赛事组织规范

第十六条(赛事规程)

足球赛事应制定赛事规程,应至少包括赛事名称、举办时间地点、举办组织机构、报名办法、参赛资格、竞赛办法、技术规定、奖惩办法、队伍信息、赛程信息等,为办赛方举办赛事、队伍参加比赛、第三方了解赛事提供基本规范。

第十七条(运动员注册)

参赛年龄达到8岁及以上的运动员,应按照足球行业关于球员注册、转会等有关规定,完成在上海足协及会员协会的年度注册或备案。

第十八条(参赛资格)

足球赛事的举办方应当对各方面的参赛人员资格做相应规定。

举办方可根据运动员年龄、足球经历、职业背景、工作和生活区域等确定运动员参赛资格,涉及运动员注册转会的应当参照中国足协和上海足协相关办法执行。

上海市足球协会对参加市级足球赛事的教练员提出了指导性资质要求,其他赛事可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竞赛秩序)

足球赛事举办方应制定赛事工作计划,按赛事发起、筹办、举办、完赛等阶段确定重要节点落实赛事举办工作。结合《赛事计划》和赛历协调机制,确定竞赛日程,避免同一比赛日多个赛事的冲突,影响比赛人群参与和赛事组织工作。各比赛日单场赛事的竞赛组织工作,应当按照足球赛事官方倒计时程序开展。

第二十条(场地及器材)

足球赛事的场地应当符合《足球竞赛规则》及上海足协关于场地标准的规定,同时符合国家关于场地安全和对外开放的相关标准。

足球运动员的装备应符合相关规定。比赛服装颜色应明显区别于比赛官员,具体分配原则可按照《上海市足球协会比赛服装颜色分配规范》执行。

第二十一条(安全工作)

足球赛事举办方应制定赛事安保方案和预案报备属地公安机关,并配备专门力量和设备执行充分的安保措施,保障比赛期间的秩序和各方面参赛人员的安全。安全工作措施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相关人员:

(一)所有参赛队、运动员和官员;

(二)所有竞赛官员和工作人员;

(三)医疗保障人员;

(四)媒体人员;

(五)赞助商及商业合作伙伴。

为保障运动员和比赛官员人身安全,赛事举办方应根据相关规定,对场地进行相应的场馆流线设计,以区分竞赛人员、教练员、运动员、技术官员等各类人员的专属区域,并为运动员和比赛官员提供安全的进出通道。

第二十二条(风险防控)

举办方应加强对赛事活动相关的风险评判,做好风险防控措施。特别要做好应对公共突发事件、公共卫生事件相关预案,明确应急处置程序和要求,保证比赛期间的秩序和各方面参赛人员的安全。

举办方应确保参赛运动员参保比赛人身意外伤害险,且所购买的保险责任免除条款不包含参加足球赛事,同时应为执裁的比赛官员和工作人员购买相关保险。参赛俱乐部、球队参赛的风险应当自行承担,通过适当的保险合同进行覆盖。

场地提供单位对比赛场地相关联的风险和责任进行投保,此类保险应可向受伤人员或者受损物品和财产承担确定的适当数额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纪律与仲裁)

各类赛事组委会应设立纪律和仲裁机构,负责赛事纪律处罚和纠纷争议解决,若上述机构无法处理,应当以书面形式逐级向上反映,及时解决。对于违反赛风赛纪情节严重的行为或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事件,办赛机构应及时将违规违纪事件报告上海足协纪律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宣传动员)

足球赛事举办方应积极通过媒体和社会媒介进行赛事宣传,通过网络直播、现场宣传布置、赛事精彩花絮、赛事故事等,烘托赛事氛围,传播足球文化,动员更多社会人士参与足球活动。

发布的赛事广告和媒体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符合政策规范,并做好赛事媒体报道资料的收集和归档。

第二十五条(市场推广)

赛事各方应通过协议方式明确权益。以“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配置”为主导,鼓励各赛事举办方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加大商务开发力度,拓展赛事经费、资源的多元投入渠道。在保证竞赛正常进行和合规的前提下,为合作伙伴提供展示平台,保障各方权益。商务开发的项目及内容应符合有关方面的规定。

第五章赛事行为规范

第二十六条(竞赛官员确定规范)

主办方或者承办方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竞赛官员(比赛监督、裁判监督、裁判员竞赛管理人员等)管理规定以及足球赛事的专业性要求,按照公开、公正、择优、中立的原则确定竞赛官员及裁判员,按赛事等级报上海足协或属地足协委派,竞赛官员应通过上海足协认证与注册。

(一)裁判人员的委派要求

市级以上比赛裁判员由上海足协负责选派,原则上由国家一级裁判员以上(含)担任。区足协负责选派本注册单位的裁判员参加本区竞赛的裁判工作,如需选调本市其他注册单位的裁判员,须经选调裁判员的注册单位同意,并报上海足协裁委会备案。

任何个人或组织未经上海足协裁委会同意不得自行接受裁判任务或私自招募使用裁判人员。

(二)竞赛人员的委派要求

市级以上足球比赛,应当委派在上海足协注册的比赛监督,重要比赛应委派中国足协比赛监督。未经认证与注册的比赛监督不得担任上海区域内足球比赛的比赛监督。

市级以上足球比赛,应当聘任取得上海足协竞赛管理人员资质的担任竞赛骨干。各办赛机构可推荐竞赛人员参加上海足协举办的竞赛管理人员培训。

第二十七条(参赛者行为规范)

参赛者应当履行诚信、安全、有序参赛的义务,遵守赛事规则、竞赛规程、赛场行为规范以及足球赛事主办方或者承办方的其他规定,不得有使用兴奋剂、操纵比赛以及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行为。足球赛事有关项目对参赛者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承办方对参赛者身体条件进行核查时,参赛者应当予以配合。

未遵守赛事相关规定,属于《上海市足球协会赛事计划》内比赛的,按照《上海市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赛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将通报中国足协列入“黑名单”。其他赛事可约定或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观赛者行为规范)

观赛者应当遵守足球赛事活动的管理秩序,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现场管理,爱护公共设施,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扰乱和破坏足球赛事的秩序和社会治安。

第二十九条(技术服务规范)

上海足协负责制定赛事组织运行规范、场地器材标准、行业惩戒制度等足球行业相关技术标准。

第六章赛事保障工作

第三十条(致谢与表彰)

在足球赛事完赛阶段,主办方或者承办方向获得赛事优胜队伍颁发奖杯、牌、纪念品,并向参与赛事运营的赞助商、竞赛团队、场地方、医疗工作者、新闻媒体、志愿者等进行感谢。

第三十一条(文件归档)

在足球赛事完赛阶段,比赛机构应保证归档材料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一)竞赛组织类:竞赛规程、秩序册、成绩册、运动员报名表、竞赛相关文件以及反映竞赛工作的其他文件材料;

(二)领导成员名单、组织机构设置、技术官员选派文件、志愿者招募培训管理、工作人员补贴办法及反映人事工作的其他文件材料;

(三)收支报表、财务经费相关文件以及反映财务工作的其他文件材料;

(四)安全保障工作方案、应急预案以及反映安保工作的其他文件材料。

邀请上海足协担任比赛举办者或指导单位、支持单位之一的,办赛单位应在赛后1周内向上海足协上报赛事总结、秩序册、成绩册,每场比赛的比赛报告、裁判员报告、纪律处罚通知、比赛录像等技术资料应留存备查。

第三十二条(财物处置及财务报告)

足球赛事结束后,主办方或者承办方应尽快对设备、器材、办公用品等进行处置和清点回收。同时在完赛阶段,对应收应付款项及时清理结算,避免经济损失或纠纷。财务报告要遵守相关法规条例,遵循公认的会计原则。财务报告编制完毕后,需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评估总结)

本市建立足球赛事评估和分级制度。上海足协负责创建和完善足球赛事品质指标体系,对足球赛事的关注度、专业度、贡献度、参与度等开展评估,定期发布赛事评估报告。评估报告是确定和调整本市足球赛事规划布局的重要依据,是评价举办方办赛能力和确定赛事等级的重要依据。

各赛事举办方应根据办赛指南及相关规范,做好赛事组织和宣传推广工作,落实赛事各阶段总结,积极申报参加赛事评估和赛事分级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信用管理

上海足协将充分运用大数据和信用监管手段,对办赛规范、效益突出、社会反响较好的办赛机构,在政府采购、认证认可、招投标等方面予以积极推荐和应用;对违反相关规范的组织或者个人,加强行业惩戒力度。依托市场主体信用情况,在行业准入、资质授予、赛事资格、培训等方面采取差异化分级管理,情节严重的将列入足球市场黑名单,并将相关信息报送中国足协,涉及违法的将报市体育部门提供至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法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第三十五条

本指南于2020年……月……日经上海市足球协会第……次执委会通过,即日起施行。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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