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开征求《关于我市管道燃气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意见。
据悉,此次征求意见的《通知》以原已公布印发实施的三份文件为基础,仅对少数文字进行整合简易修改,未涉及实体内容修改。记者梳理发现,相关价格与此前相比没有变化。
三份文件为《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发改[2015]454号)、《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我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及非居民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发改规字〔2019〕9号)以及《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我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发改〔2020〕85号)》。其中,穗发改[2015]454号文已于2021年初失效。此次征求意见的《通知》是将上述三份文件统一规范后形成的规范性文件。
居民用气价格实行阶梯用气价格
《通知》明确了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的相关内容,具体包括:实施范围为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具体价格标准、建立管道天然气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及相关配套措施。
居民用气价方面,一是明确了居民居家生活、集体宿舍以及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等按居民价格计收费用的特定用户的用气价格,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二是明确了居民用气价格实行阶梯用气价格,明确了不同的用气量实施不同的阶梯价格;三是明确了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其用气按合表用气价格执行;四是明确了低保困难家庭、老红军等特殊群体用气的优惠价格。
非居民用气价格方面,一是明确了非居民配气价格与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二是明确了配气价格中的高压配气价格为0.19元/立方米,中低压配气价格为0.81元/立方米,不得上浮,下浮不限,具体标准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三是明确了中低压非居民销售基准价格为3.46元/立方米,供需双方可以基准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当气源价格不足2.46元/立方米时,销售价格须低于基准价3.46元/立方米,仅气源价格高于2.46元/立方米时,销售价格才可能上浮高于基准价。
管道天然气价格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根据穗发改[2015]454号规定的管道燃气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一是明确了当全市平均购气成本波动超过8%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达到或超过12个月时,动态调整居民用气价格;二是明确了当全市平均购气成本波动超过4%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达到或超过6个月时,动态调整非居民用气价格;三是明确了各类用户用气价格调整幅度=计算期全市平均购气成本—基期全市平均购气成本;四是明确了价格动态调整的程序为,当全市平均购气成本上涨或下降达到价格调整条件时,可启动价格动态调整程序,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核后,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此外,《通知》在穗发改规字[2019]9号文基础上明确规定无论多少层管网配送,管网天然气配气价格总和均不得超过1元/立方米,进一步优化了城镇管道天然气的配气价格。
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在征求意见时间内,个人或单位可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建议。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徐雯雯 申卉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马俊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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