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那么如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呢?
看这里!
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直接登记的无需此条件);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成为该社会组织的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二)章程规范
1.有规范的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依次组成:行政区划 字号 行(事)业或业务领域 组织形式;行(事)业或业务领域:应当根据其业务,依照国家行(事)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和国家制定的学科分类标准,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事)业或者业务特点;组织形式:一般称学校、学院、园、医院、中心、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不得使用“总”字。
2.宗旨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3.业务范围应当与名称相适应。
4.章程内容还应当包含“组织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等内容。
申报材料
1、成立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成立的文件或执业许可证
3、住所证明
4、验资报告
5、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情况表
6、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7、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8、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9、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
10、授权委托书
注:所需材料可从小程序速办宝里下载
办理流程
一、受理
办理人:前台工作人员
办理时限:当场
审查标准:
申报事项是否属于我局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批准的事项,按我局公布的审批事项和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受理。
办理结果:
受理人需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不受理的,注明原因。受理的,进入审核环节。
二、审查
办理人:后台审核人员
办理时限:当场
审查标准:
后台审核人员负责再次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核。
办理结果:
不符合要求的退给受理人员处理,符合要求的报审批办负责人决定。
三、决定
办理人:审批负责人
办理时限:当场
审查标准:
1、是否按规定流程办理;
2、是否按规定时限完成;
3、批文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规范;
4、对不予许可,是否按规定告知申请人行政救济权利。
办理结果:
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批准意见。
窗口办理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地点:
厦门市思明区行政服务中心(前埔东路20号西侧)6楼结婚登记室9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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