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火分区的布置要求(建筑平面布置中防火分隔设施之)(1)

一、厂房、仓库设置的特殊场所防火隔墙和楼板耐火极限的要求

1、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纺织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与厂房内其他部位之间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分隔,需要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2、一、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 制丝、储丝及卷接包车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进行分隔;

建筑防火分区的布置要求(建筑平面布置中防火分隔设施之)(2)

3、办公室、休息室 确需贴邻甲、乙类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

4、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5、 厂房内设置丁、戊类仓库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6、厂房内设置中间储罐的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建筑防火分区的布置要求(建筑平面布置中防火分隔设施之)(3)

7、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

8、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邻外墙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

9、厂房内设置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建筑防火分区的布置要求(建筑平面布置中防火分隔设施之)(4)

二、民用建筑设置的特殊场所防火隔墙和楼板耐火极限的要求

1、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2、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楼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 ;

3、剧场、电影院、礼堂 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

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 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 区域分隔;

5、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6、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

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

建筑防火分区的布置要求(建筑平面布置中防火分隔设施之)(5)

7、锅炉房、变压器室等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

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锅炉间分隔;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8、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间分隔;

9、直通建筑内附设汽车库的电梯,应在候梯厅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汽车库分隔 ;

10、避难层内的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

建筑防火分区的布置要求(建筑平面布置中防火分隔设施之)(6)

11、 高层病房楼的避难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12、剪刀楼梯间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

13、 剧场等建筑的舞台与观众厅之间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舞台上部与观众厅闷顶之间的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防火隔墙;

舞台下部的灯光操作室和可燃物储藏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电影放映室、卷片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 ;

14、医疗建筑内的手术室或手术部、产房、重症监护室、贵重精密医疗装备用房、储藏间、实验室、胶片室等,附设在建筑内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活动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 ;

15、 甲、乙类生产部位和建筑内使用丙类液体的部位、厂房内有明火和高温的部位、甲、乙、丙类厂房(仓库)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民用建筑内的附属库房,剧场后台的辅助用房、除居住建筑中套内的厨房外,宿舍、公寓建筑中的公共厨房和其他建筑内的厨房、附设在住宅建筑内的机动车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 症监护室、贵重精密医疗装备用房、储藏间、实验室、胶片室等,附设在建筑内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活动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

16、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设置在丁、戊类厂房内的通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和0.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t;

17、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井道井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

18、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的疏散楼梯间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直通室外 ;

19、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并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

20、避难走道的墙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小时的防火墙、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

建筑防火分区的布置要求(建筑平面布置中防火分隔设施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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