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队时期,队里的自留地用来干什么#

“自留地”既是法律用语,也是日常生活用语。自留地法律含义:所有权归集体所有;自留地生活含义:收益的归属为特定的人。计划经济时代,农村自留地没有“粮上缴”任务,其作用为:其收益专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自留地分配给农户使用后,村庄规划内的自留地已影响了村民正常取得宅基地,并成为村民“户有所居”实现的重大障碍。

乡村聚居点规划建设(村庄规划内的自留地)(1)

村庄规划内的自留地:“户有所居”实现的障碍

自留地性质

自留地的来源。计划经济时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农用地需按面积(以亩计算)向国家上缴粮食任务,国家对上缴的粮食实行收购价。村民为了实现粮食自给,或者增加收入,村集体经济组织便充分利用农用地以外的土地,自留地实际上是农村集体经济及其成员开垦的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村实现家庭承包制后,原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诸如打谷、晒谷场所等农业设施也作为自留地分配给村民使用,这就是每年须治理的“道路打谷晒场”的主要原因。

自留地性质由其来源决定。我国土地所有权为公有制(澳门地区存在例外),即,我国的土地所有权不是全民所有,就是集体所有,宪法明确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需要说明的是,法律语言具有歧义性,宪法特别规定国家所有,即是全民所有(参见第九条):集体所有的土地并不是国家所有;多数人认为集体土地归国家所有,是从国家对外主权的角度理解,因此,澳门部分土地所有权私有,仍为国家土地。

乡村聚居点规划建设(村庄规划内的自留地)(2)

治理的“道路打谷晒场”的主要原因

宅基地与自留地

宅基地的来源。我国农村地区多数村民取得宅基地可能还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即生产队实际发挥作用的时期;至目前为止,农户取得宅基地事实上非常困难。解决农户宅基地问题,社会可能需要讨论村民宅基地的来源,或者范围。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村庄规划内的土地均可成为村民的宅基地,村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需取得村规划建设许可;其他情形,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作决宅基地使用方案即可,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使用。

宅基地范围明确,审批程序明晰,村民不能正常地审批宅基地又是社会关注的要点。多数自留地来源于建设用地或者未利用地,村庄规划内的自留地分配给具体农户使用后,村民申请宅基地几乎自留地使用权人的专属权利。由此可以看出,农村多数可以作为宅基地使用的土地已与自留地存在重叠关系,在村庄规划内有自留地的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且不少村庄规划内的自留地已被村民用围栏等加以“隔离”,没有自留地的村民无法申请宅基地。

正确理解“户有所居”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首次赋予了农村村民“户有所居”实现的权利。从表面上看,农村村民户有所居的实现是在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农村地区;从实质上看,农村村民户有所居的实现包括所有的农村地区,特别是村庄规划内有自留地的地区首先要实现户有所居。国家不能因村庄规划内的自留地为其他村民使用,从而剥夺村民户有所居的权利。不仅如此,城镇居民也应当实现户有所居,具体政策为“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但社会资本不这样解释。

村庄规划内的农村自留地,业已成为农村村民“户有所居”实现的重大障碍,并引发了农村各种矛盾。如,莆田凶杀案可能有宅基地分配不均,也可能有利用村庄规划内的自留地问题。国家相关机关应当研究并出台政策,落实村庄规划内的自留地退出机制。其中,村庄规划内的宅基地退出机制并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农户取得自留地的方式与家庭承包责任制一样,以分配(承包)时的实际人口计算,农用地有承包期限,而自留地没有期限,退出机制仅需规定自留地的期限。如此简单的问题,相关部门为何不研究推广呢?

乡村聚居点规划建设(村庄规划内的自留地)(3)

农村村民享有户有所居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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