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发布了一条消息,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所得税调整,不知道为什么几乎看不到有媒体在解读,是这些大V们不懂还是都觉得不重要?
我认为很重要。
首先,解释一下房地产开发经营所得税计税毛利:
预计计税毛利率和毛利额是指尚未扣除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的收入。
预计毛利额=预售房地产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税毛利率。
具体而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翻译成大白话,开发商卖房子了,要先按规定预交税款,等交房了,所有的费用都产生了,再最后合并计税。
也就是说,降低这个毛利税款,起码开发商前期预交的税少了。
那么,具体少了多少?
(一)开发项目位于石家庄市城区及郊区的,不低于15%,相较之前没有变化。
(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由不低于15%调整为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由不低于10%调整为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由不低于5%调整为3%。
也就是说,石家庄主城区和郊区没有变化,其他的地级市和县域城市都有所降低。
综合来看,对于开发企业来讲应该是“降负”了,在营改增的大背景下,税务筹划内容很复杂,不单单是一项影响因子,具体能不能节税,还要看开发商的“手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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