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事基础工作中,入职登记表是新进员工填写的一个基本的文件资料,目的在于了解员工的基本情况,重要的信息包括员工电话号码、住址、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教育背景情况、工作经历信息和入职信息等等,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资料。

hr说办理入职再走流程(小小一张入职登记表)(1)

我们来讲讲小Q的经历。2 018年6月小Q与TT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并填写了入职登记表,2020年3月小Q从TT公司离职,过半年后小Q再次入职TT公司,签订新劳动合同,薪资与原来不变,但没有填写入职登记表。2020年10月小Q与新上级关系处理不好,公司以此为由将小Q辞退,并表示支付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但小Q提出公司应当赔偿3.5个月工资,公司不同意后,小Q便以此事诉至当地劳动仲裁委要求补偿3.5个月的工资。

审理过程中,公司举证说明小Q曾经自愿离职过一次,应当按照最近一次入职作为补偿金的计算起点,但因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小Q曾经自愿离职,最终小Q的请求得到仲裁委的支持。

本案例中,仲裁委主要依据的法律条文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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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过程中,我们了解到,因不知道员工通讯地址,企业败诉的案例时有发生。

小Q作为TT公司的业务员。2020年10月15日,小Q因私情向公司请假5天,假期满后,小Q一直没有回公司上班,公司就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认为小Q已连续旷工10天,视为自动离职,公司于2020年4月5日在公司内部做了通报,通报小Q已经自动离职了。

2021年5月10日,小Q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作期间的加班工资和业务提成。公司答辩称小Q已经于2020年4月5日起就自动离职了,其在2021年5月10日才申请劳动仲裁,已经超过一年的申诉时效了,请求驳回小Q的仲裁请求。

庭审过程中,公司声称没有小Q的通讯地址,无法向他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终止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小Q虽然于2020年4月5日就已经离职了,但是公司并不能证明小Q已经收到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了,因此,公司辩称小Q已过申诉时效的理由不成立,后根据相关举证情况对案件做了裁判。

【案例分析】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的重要性,这需要我们企业HR对员工的联系方式尽可能地收集到位,特别是身份证地址和现住址不同时须明确哪个地址作为双方的联系地址,以免发生纠纷时因为一时的疏忽造成被动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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