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p证书申请(CEP申报流程简述及资料撰写注意事项)(1)

概述

CEP认证,又叫COS认证,均表示为欧洲药典适应性证书,即certificate of suitability to monograph of European pharmacopeia(简称COS/CEP),是原料药快速进入欧洲市场的途径。不同于ASMF,CEP只适用于EP已收载的物质,包括化学原料药,无菌原料药,草药等。CEP申请由EDQM下属的DCEP进行审核,通过后会授予一个“欧洲药典适用性证书”,即CEP证书。如果拟上市的药品中使用的原料药已获得CEP证书,上市许可申请(MAA)可直接使用该证书,将不再对原料药的质量进行评价。同时,CEP证书目前已被HC,TGA等官方认可,对于原料药快速进入欧洲高端医药市场意义重大,同时该证书申请流程简便,原料药出口型企业需重视该证书的申请。

CEP使用范围

上节中提到,CEP申报的目标产品需被EP专论收录,并且产品质量符合相应专论的标准。CEP接受的产品范围包括:①生产或提取的,有机或无机的,活性成分或辅料;②非直接基因产品的发酵产品;③TSE产品。CEP证书种类可包括化学药证书,植物药证书,TSE证书及组合类证书,如TSE 化学,化学 无菌,化学 无菌 TSE,目前生物药不适用于CEP注册程序。

同时我们需特别关注相关品种专论里的definition,若与其不符,将不会受理。如definition规定是源于发酵产品的半合成物质,若申报工艺为全合成,则不会被接受。

对于无菌产品而言:除了符合相关品种的各论外,还需符合如下要求:

(1)产品的无菌水平应符合EP通则2.6.1;

(2)无菌生产步骤应符合EC法令2003/94/EC;

(3)无菌灭菌步骤应作为生产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对于预混API,如果预混API收录进入了EP专论(包括仅有一句“A suitable antioxidant may be added”的情况),可进行CEP申报。

CEP申报流程

(1)创建CESP账户

对于没有申报过CEP的企业而言,第一步需要创建一个CESP账户,用来递交所有的申请注册文件。EDQM规定自2017年1月开始,所有的递交都需要通过CESP来进行上传。

注册流程大致如下:

填写用户信息和公司信息申请注册→CESP发送“Registration Confirmation”邮件至注册邮箱→注册者上传书面确认→CESP发送邮件告知注册状态(注册成功)

(2)书写申报资料

一份完整的CEP申报资料通常包括如下内容:

M1:填写完整的CEP申请表,应包含申报品种名称,工厂信息,开票信息及相关声明;cover letter以及专家简历。

M2:质量概述QOS(Quality Overall Summary),该文件有固定的格式要求,不能擅自更改。

M3:CTD正文,可使用英语和法语,推荐使用英语书写。

文件格式需要转化成eCTD,自2020年1月开始所有递交仅接受eCTD格式,上述转化通常采用商业eCTD软件进行制作和发布。

质量部分的CTD文件内容书写建议仔细研读指南文件,如Content of the dossier for chemical purity and microbiological quality,相关的书写与M4Q(R1)有较大的区别。

(3)递交申请和付费

▲表 1 不同的CEP申请的费用情况

cep证书申请(CEP申报流程简述及资料撰写注意事项)(2)

(4)缺陷回复

成功递交申请并受理后,DCEP经过大概5个月的评审,对该品种进行技术评审。通常除非资料准备非常充足,一般都会进行发不足信,常见的不足信有3种,分别为request for additional information,request for clarification和request for dossier update。

需要注意的是最常见的request for additional information不超过2轮,否则将关闭本次CEP申请。CEP申请人可酌情向EDQM提供合适理由,请求延长不足信的回复期限。

另外需要注意一点,评审期间不能递交回复以外的变更(除了公司行政信息变更和EP专论更新引起的变更)。

同时,EDQM拒收来自第三方的回复资料,如起始物料厂商或中间体生产商,因此,当工艺需要延长时,需要在供应商处得到足够多的信息。

(5)证书签发及CEP生命周期管理

当CEP申请通过技术评审后,将签发CEP证书。电子版CEP证书首先通过会签发并确认是否有错误,同时将邮寄纸质版的CEP证书。

CEP证书上将记载证书编号,典型的DMF编号例如:R0-CEP 2020-171-Rev00,R0代表首次注册,RX表示5年后的再注册;CEP2020-171代表2020年的申报序列;Rev00代表变更的状态,变更一次后增加一次序列;同时,在CEP数据库中还将显示CEP的状态,分为激活,悬置和撤销3种。

CEP证书上还包括物质名称,持证商信息,残留溶剂信息(工艺中使用的残留溶剂情况);元素杂质信息;包装信息;TSE声明;如果声明了有效期还会载明储存条件和有效期;GMP声明;另外内控的分析方法和元素杂质RMS将载明在CEP证书上。

完整的CEP生命周期管理包括如下流程:

首次申报→变更( 姊妹文件)→再注册(满5年,只一次)→药典强制升级→其他官方要求(如亚硝胺评估等)

CEP的变更主要包含四种不同的类型:AN(年度报告);IN(立即报告);MIN(微小);MAJ(主要)。

CEP的姊妹文件是一种快速评审的方式,但有一定的前提,要求必须是已批准物质的相同物质;同一持证商或同一集团;生产地址相同或者相同集团;质量开发研究必须基于已经批准的CEP证书。

CEP的再注册周期为5年,且只需要一次,则以后永久有效。

药典的升级会产生两种不同的申报途径:case A和case B,case A不涉及方法的变更,可以本次不用申报,和下次变更一起申报;但case B由于标准发生了显著变化,需要在3个月内递交,评审时间也为3个月,共计6个月的时间。由于欧洲正式生效前会提前6个月公布,因此抓紧研究,6个月的空窗期刚好可以防止CEP证书有效性断档。

CEP申报资料撰写注意事项

(1)在3.2.S.1.3一般性质模块中,CEP不要求过多的理化性质阐述,如PKa,logP,不同pH的溶解度等,只需阐述符合EP药典即可。

(2)在3.2.S.2模块中,是发补较频繁的模块中,3.2.S.2.2中需要进行详细的工艺描述,提供详细的投料量,详细的可区分的工艺流程图,确保工艺的一致性,在无菌工艺描述中需要详细描述各操作的洁净级别,因此需要精心设计提供的工艺流程图,同时需注意返工和再加工操作的描述;CEP申请中同其他法规机构一样,不允许再加工的工艺流程描述。同时,如有物料的回收程序,也要在资料中进行详细描述,同时提供套用的方法(如多少比例套用,套用的步骤等)。在3.2.S.2.3模块中,需要对SM的选择和定义进行阐述,依据ICH-Q11和问答文件详细阐述SM选择的合理性;同时需要提供详细的SM工艺信息及制定合理的SM质量标准。SM中的杂质来源,传递,转化,去除等都需要进行详细的阐述。同时我们也要关注普通物料的质量标准,如鉴别项是否合理,内毒素,微生物限度是否合理。在3.2.S.2.4关键工艺参数章节中,CEP的要求较低,可简单撰写列出CPP即可。

(3)在3.2.S.3模块中,关于3.2.S.3.1结构确证,CEP不要求提供全图谱解析,只提供与对照品的红外色谱图即可。但3.2.S.3.2杂质模块,是CEP发补最频繁的模块,如基因毒性杂质,元素杂质-RMS,残留溶剂的限度,亚硝胺杂质等。

残留溶剂杂质需要对未收录至ICHQ3C的溶剂进行PDE计算,提供合理的限度制定依据。

基因毒性杂质需要提供杂质的危害评估表,详细的控制策略及检测数据及配套的方法学;建议对工艺中所有的杂质进行致突变杂质全扫描,需严格按照ICH-M7中控制策略制定合适的基因毒性杂质控制策略。该模块的技术性较高,集合了多学科的背景知识,通常需要多人通力合作。

元素杂质的评估结合ICHQ3D的鱼骨图进行,在申报资料中简单概述评估结果,提供3批次商业批或6批次中试批的批检测数据,同时报告各元素的定量限。建议在申报资料中提供元素杂质的RMS,虽然这不是强制的,但可以方便后续关联制剂的元素杂质评估。在RMS中严格按照EMA的元素杂质指南进行评估,需注意结论中absent和no risk identified的区别。

亚硝胺杂质为EDQM强制要求进行评估的项目,第一步先执行评估,在CEP资料中总结评估结果,如无风险,可进行声明;如有风险,需进行确认性检测,根据检测结果制定合适的控制策略,控制策略拟定中注意批检测数据使用方法的灵敏度;根据不同的检测结果和方法灵敏度制定不同的控制策略。

(4)3.2.S.4模块中,质量标准和分析方法严格按照EP执行即可,当EP方法存在明显的缺陷时,可以申请内控方法,但需要进行非EP方法的等同性研究,如样品检测,杂质分离,结果比对等等。当EP标准中个别项目需删除时,需提供详细的理由。质量标准中需特别关注标准中未列出杂质的限度阐述,可根据指南要求及欧盟上市样品检测结果来进行合理的限度阐述。在3.2.S.4.3 方法验证章节中,可不递交官方方法的方法确认,也无需对药典方法进行全验证,但内控方法需要提供完整的全验证,这里可注意合理安排工作量,以免增加不必要的工作。

(5)3.2.S.5模块中需提交EDQM的官方对照品,如果没有该对照品就无法进行对照品比对,也就无法进行本次CEP的注册,同时提供相关额外杂质对照品的信息。本章节无特别需注意的内容

(6)3.2.S.6 包装系统模块中建议提交包装系统的详细信息,如包装示意图,包材尺寸图,明确内包材和外包材,同时需提供内包装材料符合EC相关指令和EP药典相关章节的声明。该声明为强制,为欧洲法律要求,因此切不可遗漏。

(7)3.2.S.7稳定性模块需提供支持声明的有效期的稳定性数据,可对数据按统计学分析以支持有效期。同时,若申请表中未申请有效期,可不提供该章节内容。对于无菌产品,需注意有效期的支持需要无菌检测数据,因此不支持稳定性数据的外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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