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 目的,我来为大家讲解一下关于临时人员管理谁负责?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临时人员管理谁负责(临时人员管理办法)

临时人员管理谁负责

临时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使临时人员的雇用及管理有所依循,特依人事管理规则第二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员申请

各部门有临时性工作(期间在3个月以内),须雇用临时人员从事时,应填具“人员增补申请书”注明工作内容、期间等呈经理核准外,送人事部门凭以招雇。

第三条 雇用限制

1、年未满18岁者不得雇用;

2、经管财物、有价证券、仓储、销售及会计(除物品搬运、整理及报表抄写工作外)等重要工作不得雇用;

3、雇用期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四条 雇用

1、人事部门招雇临时人员,应填“临时人员雇用核定表”呈经理核准后雇用;

2、临时人员报到时;人事部门应填“雇用资料表”一份留存备用。

第五条 投保

在厂区工作的临时人员应由人事部门办理劳保投保后,方可入厂工作。

第六条 管理

1、临时人员于工作期间可请公伤假、公假、事、病假以及婚、丧假;其请假期间除公伤假外均不发给工资;

2、临时人员的考勤、出差比照编制内助理员办理。

第七条 终止雇用

临时人员于工作期间如有不能胜任工作,违反人事管理规则第十四、三十六条规定,事、病假及旷工全月合计超过4天以上,或工作期满,雇用部门应予终止雇用,经终止雇用的临时人员应填具“离职申请(通知)单”(其离职应办理的手续由各公司制定),经主管科长核签后连同胸章送人事部门凭以结发工资。

第八条 延长雇用

临时人员雇用期满,如因工作未完成,必须继续雇用时,应由雇用部门重填“人员增补申请书”叙明理由呈公司总经理核准后方可雇用,并将核准的增补申请书一份报总管理处总经理室备查。

第九条 实施与修改

本办法经经营决策委员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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