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决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问题时,一项重要的内容便是计算子女抚养费数额。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当对方有固定收入时一般按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支付抚养费。为此,确定对方的月总收入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然而,根据我国与工资收入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实际拿到手的工资收入与理论上应得的收入会有差别。比如单位在发放工资前需要为劳动者代扣代缴各种保险、公积金等。这就造成了工资收入出现应发工资与实发工资的差别。
所谓应发工资是指根据劳动者付出的劳动,应当得到的工资待遇。即基本工资加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扣除劳动者因缺勤旷工应减少的部分后应得的工资。而实发工资是以应发工资为基础减去劳动者个人应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后实际到手的工资。
由于我国婚姻法对计算标准没有更加详细的规定,有时便会造成离婚当事人之间为应发工资与实发工资的问题发生争议。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从法律基本精神与原则上却寻找答案。本离婚律师认为:婚姻法所指的工资收入应是指当事人对当事人直接产生利益的全部收入。比如社会保险中劳动者个人应负担的部分与住房公积金,这些虽然在发放工资前均被单位代为扣缴,但只是从工资收入中暂时做了法定转移,在特定情况下(比如购房、退休)当事人还是可以使用或得到的。所以,这部分仍然应当认定为当事人的收入。至于个人所得税,由于不能对当事人产生直接的利益,则不应计算在收入之内。
由此可见,在离婚案件中确定工资收入时,不能单纯以应发工资或者实发工资来计算,而是应当以实发工资为基础,加上被代缴的社保个人应负担部分与住房公积金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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