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头盔
对于二轮车骑乘人员来说
是保护自身安全的
最后一道屏障
然而某些骑乘人员“谈盔色变”:
“不戴,太麻烦了。”
“不想戴,夏天太热了……”
因为觉得戴头盔麻烦
影响形象、弄乱发型等问题
不愿意佩戴安全头盔
但和生命安全相比
这些理由真的重要吗?
下面这些摩托车驾乘人员
都受到了头盔的保护
案例一
4月3日,在赣州石城县G356国道屏山镇屏山中桥路段发生一起惊险的交通事故。
,时长00:23
监控画面显示,一辆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时与一辆前方实施左转弯的低速货车发生碰撞,由于事故撞击猛烈,摩托车驾驶人瞬间被甩飞十余米,幸运的是,摩托车驾驶人佩戴了安全头盔,头盔起到了保命的作用。
经送医救治,二轮摩托车驾驶人身上多处骨折。此次事故中, 安全头盔在事故撞击中破损严重,但头部在安全头盔的保护下未受到严重伤害,无生命危险。
案例二
1月19日,温某驾驶摩托车在赣州宁都县广场北党政大楼附近与黄某驾驶的小汽车发生碰撞,造成温某受伤及车辆受损。事故中温某因正确佩戴安全头盔减轻了大部分撞击力,受擦伤,无大碍。
,时长00:22
案例三
,时长00:24
2月24日,在赣州石城县莲乡大道与西联路红绿灯路口,一辆摩托车与小车发生碰撞,摩托车驾驶人连人带车摔倒在地,头部直接与地面发生碰撞。
幸运的是,该驾驶人因正确佩戴了安全头盔,对头部起到保护作用,在碰撞的情况下,该驾驶人的安全头盔还牢牢系在头上,有效降低了事故伤害,经送医检查受轻微伤。
案例四
2月9日14时10分许,范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赣州市章贡区杨仙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金属物流园路段时,与相对方向左转由陈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范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万幸的是,撞击后在空中翻转一圈的摩托车驾驶人因佩戴了安全头盔,保护了头部,右手骨折,并未危及生命安全。
案例五
3月26日12时20分许,王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赣州市南康区龙回镇105国道生态墓园路段右转弯时,与驾驶二轮摩托车的谢某某发生碰撞,事故导致谢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经过调查发现,王某某驾车进出道路时,未让行正常行驶的车辆,导致事故发生,而谢某某因正确佩戴安全头盔,很好地保护了头部,身体部分软组织受挫伤,伤势较轻。
下面这位摩托车驾驶人虽然也戴了头盔
但是没有系扣牢固
结果
发生事故时
头盔被撞飞
未能保护头部
案例六
3月22日19时39分,在赣州南康区蓉江街道办赣南西大道红绿灯路口,朱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无视红灯进入路口,结果与右侧一辆直行的小轿车发生碰撞。交警调查后认定,摩托车驾驶人朱某某闯红灯导致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监控画面显示,摩托车驾驶人虽然戴了头盔,但是没有系好扣带,其头部与轿车发生撞击时,头盔被甩飞。随后在摔倒时头部又与地面发生撞击,头部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脑震荡。
头部是人体最脆弱也是最容易受到致命伤害的部位,在摩托车、电动车交通事故中,不戴头盔的致死率远远高于其他因素。
事故发生时,在速度加惯性的冲击下,头部一旦与坚硬的路面碰撞,无异于以卵击石。头部受到撞击后,容易出现颅骨骨折、颅内出血等症状,危及生命。
为进一步保护大家的出行安全
赣州交警常态化开展
骑乘二轮车不戴头盔专项整治行动
对骑乘二轮车未佩戴安全头盔违法行为
严查!严管!严处!
法律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办法》
第四十七条 摩托车行驶时,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摩托车专用安全头盔,并系扣牢固。驾驶人不得在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头盔和不正向骑坐的情况下驾驶摩托车。
第七十六条 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
(一)乘坐摩托车不按规定戴摩托车专用安全头盔或者乘坐两轮摩托车不正向骑坐的;
第八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
(四)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
第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十)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头等大事”别侥幸
正确佩戴安全头盔=为生命增加一份保险
请您时刻对自己的交通安全负责
编辑:钟彦昀
校对:卢小燕
审核:邓大群
l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