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信托(资金信托)(1)

(中央公园的秋天)

文/赵廉慧

1.

在一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讨论会上,我主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中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就是一种基金,是一种独立的信托基金,要根据信托法原理梳理专项维修基金的管理关系。

但会上一位来自政府部门的专家指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之所以如此命名,就是因为资金不是基金——资金可以动用本金,基金不可以动用本金。

我很好奇这种说法从何而来,特意查了一下《现代汉语词典》。

很明显,并没有基金不可动用本金的含义。

再检索学术论文,有几篇讨论资金和基金区别的,不过和这里的关注点都不相关。仍然无法找到“基金不能动用本金”说法的依据。

基金和资金当然存在区别,但似乎不存在“基金不可动用本金、资金可以动用本金”的区别。

2.

在数日前的一个会议上,大家在探讨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消费者保护公益诉讼中损害赔偿金该如何处理。大家基本上能达成的共识是:不能将损害赔偿金收归财政。有老师建议,可以用信托法原理,将损害赔偿金作为一个基金进行管理。

不过,有老师反对这种做法,认为基金是一个法人,法人的设立需要遵照严格的审批形式,将损害赔偿金设立基金不具备可操作性。

这实际上是对基金概念存在误解。基金和基金会不同,基金没有法人人格,是独立管理的用于特定目的的一笔钱。凡是需要将一笔钱按照特定目的进行管理的,都是基金,当然也都符合信托的概念。而基金会是公益慈善法人,其设立需要有严格的批准程序。基金会作为法人,要求有一定的初始设立财产。但是,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中,并没有要求基金会必须遵照类似公司中的资本维持原则的要求,更没有不得动用本金的要求。

目前,将公益诉讼(环保、消费者权益保护)胜诉取得的损害赔偿金作为信托基金管理不仅具有理论上的正当性,而且具有实践上的可操作性。我已经在别处讨论过相关案例。

会后我和提出反对观点的老师沟通,他欣然接受了我的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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