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奇按摩理疗竟能代替手术?养生馆一顿讲解忽悠得老太太晕头转向后知后觉想要退款可这钱……还拿得回来吗?
“薅羊毛”不成,反被“宰客”
某天,张阿姨逛商场时,经过一家养生馆,看见馆内员工正在门口推销。张阿姨接过员工的宣传单,看到上面写着“凭单进店可享受肩颈腰椎膝关节基础项目秒杀价38元”,顿时产生了兴趣。经员工一番游说,张阿姨心动不已,决定花38元体验一下。
进店后,员工一边给张阿姨按摩肩部,一边询问其身体状况,还说可以提供免费检查服务。抱着“薅羊毛”心态的张阿姨接受了体检服务。 片刻过后,员工告诉张阿姨,她背部有个肿块,像个定时炸弹,随时都有致命危险,但不用手术开刀,只需要接受按摩治疗,一周做一次,一个疗程就能治好。听完员工一顿流畅的“输出”,治病心切的张阿姨最终决定购买养生馆经络理疗服务。该馆员工当即开车载张阿姨去银行取款,张阿姨当天便支付了理疗服务费6.95万元。 交费后,双方没有签订服务合同,养生馆给张阿姨开了8张收据,分别注明:一周期督脉疏通、一周期心脏减压、一周期膀胱经疏通、一周期足腿经络、一周期药灸排湿、一周期胸椎疏通、一周期颈椎疏通以及一周期腰椎疏通。
理疗无效,起诉索赔
从2019年8月开始,张阿姨定期前往养生馆接受按摩、敷药、艾灸等理疗服务,每次结束后都会在会员档案记录卡上签字确认。按照原定方案,7次经络理疗为一个疗程,可一个疗程过后,张阿姨背上的肿块并无好转迹象。张阿姨随即提出要将技师换掉,让馆长亲自“上场”,养生馆答应了张阿姨的要求。随后又理疗了10次,但张阿姨背上的肿块依然无变化。
见理疗无效果,张阿姨要求退钱。养生馆不愿退钱并让其继续接受理疗,还出具了一份协议,载明“因乙方(张阿姨)对之前的服务不满意,至今日起,由馆长亲自疏通按摩,不限次数,直至满意为止。”看到养生馆的服务保证,张阿姨又继续接受理疗直到2020年10月底。
经过一年多的养生理疗,张阿姨背部的肿块依然毫无变化,偶尔还出现痛感,于是张阿姨再次要求养生馆退钱。其间,张阿姨还向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要求养生馆退款,但因双方分歧过大,未能协商一致解决纠纷。 张阿姨认为,养生馆对7次经络理疗服务就要价近7万元,价格过高,且仅有按摩、敷药,艾灸只做过两次,从未接受过约定的8个项目服务。这一年多以来几经周折,不仅耗费大量金钱,背上肿块也未见改善甚至时常疼痛,对其心理造成极大伤害,应退还其理疗费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双方就退赔事宜协商不成,张阿姨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养生馆退款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8万余元。
法院:养生馆应退回未消费部分的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原、被告之间未签订书面服务合同,但原告张阿姨在被告养生馆处接受经络理疗服务并支付费用,应认定双方构成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
因张阿姨在接受理疗服务时已是68岁的老人,在无家人陪同下一次性交付6.95万元消费款项,而双方却未对具体消费项目、服务内容及单价、服务效果等条款予以书面明确约定。又因养生馆在向张阿姨推销服务产品时存在夸大宣传等不当行为,使其对经络理疗项目产生可以消除肿块、治疗疾病的错误认识。现双方已产生严重矛盾,经相关职能部门介入调解亦未能化解,张阿姨不愿再继续接受服务,请求解除案涉服务合同关系,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养生馆应退还张阿姨未消费部分的费用。
至于应退还款项的具体数额,该养生馆标注按摩服务单次价格分高中低三个档次,其中高档的888元/次,中档的680元/次,低档的380元/次,法院认为案涉服务项目作为养生按摩类型服务,380元/次已属较高标准。根据会员档案记载,自2019年8月至2020年10月,张阿姨实际接受理疗服务55次,按380元/次的标准核算,法院最终判决养生馆应退还张阿姨未消费部分款项4.86万元。鉴于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故对张阿姨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官:切勿轻信商家宣传和承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应明码标价,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等信息应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商家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负有提供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且对消费者就产品或服务相关信息所提出的询问,应给予真实、明确的答复。
另根据该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对于未消费的剩余服务产品,消费者有权选择不接受服务,且可要求退还相关服务费用。为避免不必要的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应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和养生保健理念,学会从正规渠道获取科学养生保健知识。身体不适时应选择正规医疗机构及时就医,切忌“病急乱投医”。切莫轻信商家夸大其词的口头宣传和承诺,警惕商家所谓的免费体验活动。接受服务时应签订书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项目、内容及金额等条款,注意索要并妥善保管消费凭证,以便日后产生纠纷时依法维权。
文章:公众号@香洲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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