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宜宾市高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对被告人张某华、谢某娟判处拘役3个月,并分别处以罚金2000元和4000元。

据悉,因大型客车严重超员被判处危险驾驶罪在宜宾还是首例。

3月17日13时许,高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小组接到群众举报电话称:“从高县文江镇驶往沙河镇的川Q38190客车严重超员,且车上人员多数为学生。”接到报告后,“打非治违”小组迅速组织交通运政、公安交警执法人员在来沙路8公里 800米处将该车拦截。经现场查实,该车核载35人,实载67人。

四川自贡客车超载(这辆川Q.38190客车超载32人)(1)

高县公安机关通过立案侦查后查明,张某华驾驶大型载客汽车超过额定人数32人,超过了额定载客人数的97%,谢某娟作为川Q38190大型客车的车主和售票员,对此次客车超员负有主要责任,张某华、谢某娟均涉嫌危险驾驶罪,遂对其移送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时华、谢某娟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客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安机关对张某华、谢某娟立案侦查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第一款第3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张某华、谢某娟当庭表示服从判决。(彭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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