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的正式编制,是指干部使用的行政编制,和工人使用的工勤编制;事业单位的正式编制,无论干部工人使用的都是事业编制,其身份区别是按岗位区分的,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是干部,工勤岗位是工人。行政编制中还有“政法专项编制”,是专供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等司法部门公务员使用的,人民警察改革,公安机关的政法专项编制将出现新的变化,其改革模式类似于消防队,和“应急救援衔”管理模式。还有“军转编制”,是专门分配供军转干部使用的行政编制。事业编制中还有“教育专项编制”,是专门供中小学在职教师使用的,单列出来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基础教育的发展。
非正式编制,有三种情况:一是“暂时性非在编”,二是自定编制和备案编制;三是编外人员。
1、暂时性非在编:是指因单位超编,或者个人身份原因,虽然是正式职工,但暂时不能使用编制的情形。虽然不能使用编制,但其个人身份、工资、晋升等都不受影响,只是部分福利会受在编在岗等限制。这种问题一般都是被动等待单位因调动、退休等“自然减员”,空缺编制后使用。主动解决方式有两种 ,一种是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调剂到有空编的单位任职,另一种是由机构编制部门调剂增加编制使用,这两种解决方式都很合理,但在基层因编制少,普遍超编,解决起来难度较大。还有一种是由于个人就业模式不同,暂时不能使用编制的情况,特岗教师、公费师范生等,在服务期未满前,是不使用编制的,服务期满后,愿意继续从事相关行业工作,可以由当地分配使用编制。
2、自定编制和备案编制:地方政府自行核定编制类型、自行承担财政供养的编制,叫自定编制,包括自筹类编制、自定编制,和自收自支编制。这三种类型中,自收自支编制因其在上级机构编制部门进行了备案,又被称为“备案制”编制。《机构编制管理条例》规定,不允许地方政府自行设立和使用编制类型,并明确要求这三类编制于2019年6月底前全部撤销,不再使用。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高校和县级以上公立医院保留事业单位属性,取消编制使用,其编制回收后,由单位自行根据需要,设立岗位和编制数量,报经同级人事、编制部门备案,这也是一种备案制编制的类型。
3、编外人员:是指人事代理、合同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工等不进入编制管理的用工模式。这些编外人员中,除人事代理工资收入和正式职工相差不大外,其他人员想实现同工同酬,目前来讲非常困难。而且编外人员没有任何机会进入编内工作,即使在单位工作二三十年都是一样的。机构改革结束后,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使用的编外人员,将于人事部门统一招聘、统一管理、统一分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供给。即使是劳务派遣工,也将于人事部门统一指派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以规范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