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 七月
作者 | 王业子 槐城律师
年终岁尾,又到了劳动纠纷高发时。
近日,槐城律师接到了一个咨询,用人单位未按照实际工资水平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给付经济补偿金?
一般人都认为,足额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违反该义务,劳动者应当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这一逻辑乍看似乎毫无问题,但遗憾的是,若劳动者真的如此操作,最后大概率会大失所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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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工资水平缴纳社保
是否属于“未依法缴纳”?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然而,应当如何理解上述规定中的“未依法缴纳”呢?未按照实际工资水平缴纳、未及时缴纳、缴纳的年限不足等等情形,是否属于“未依法缴纳”的范围?让我们来看下面这个经典案例。
2002年,李某迅入职先豪公司。2003年7月,先豪公司为李某迅办理了社会工伤保险。
2005年4月,先豪公司为李某迅办理了社会医疗保险,2011年8月,先豪公司为李某迅办理了社会养老保险。
2013年1月,先豪公司为李某迅办理了失业保险。多年来,先豪公司为李某迅缴纳上述社会保险,但并未按照李某迅实际工资水平足额缴纳。
2015年7月,李某迅向先豪公司递交《社保补缴申请书》,先豪公司并未补缴社会保险。
2015年8月,李某迅以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未依法发放高温津贴为由,向先豪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嗣后,李某迅申请劳动仲裁,因其对仲裁裁决不服,又向法院起诉。李某迅要求先豪公司支付欠付的工资和高温补贴,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为其补缴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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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法院观点:
未足额不等于未依法缴纳
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就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本案争议焦点只有一个为,李某迅以先豪公司未缴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先豪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否有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劳动者因其解除劳动合同向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条件之一是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案中,先豪公司只是未按李某迅实际工资标准足额缴交社会保险费,而非未依法缴交社会保险费。即使存在李某迅通知先豪公司足额缴纳,而先豪公司仍未足额缴纳的情形,也不具备上述法律规定的“未依法缴纳”之情形。
因此,李某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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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缴纳”含义存分歧
用人单位并非高枕无忧
实际上,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未依法缴纳”的含义,因此审判实践中存在理解上的分歧。
根据各地法官审判实践,大多数法院认为,公司依法为员工建立了社保账户,已经履行社保缴纳义务,即使“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也不会轻易被认定为“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继而支持员工关于经济补偿金的主张。
然而,仍有少数法院持相反观点。据检索,也有部分判决认定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属于“未依法缴纳”,应当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这意味着,如果公司心安理得少缴、晚缴社会保险,仍存在员工解除合同后,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可能性。
除此之外,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公司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行政机关将责令其补缴,支付滞纳金,乃至处以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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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城律师建议
针对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结合上述案例和法律的规定,槐城律师提出如下建议供大家参考:
1、若公司未按照工资水平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建议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责令其补缴。
2、若公司未为员工设立社保账户,或从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则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若公司未按照工资水平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建议不要贸然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大概率无法拿到经济补偿金。
3、公司不应抱有侥幸心理,若未足额及时缴纳社保,可能会被责令补缴,交纳滞纳金,甚至被处以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反而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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