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合同是约定于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本约合同的合同。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预约合同和意向性协议(什么是预约合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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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合同到底有什么用呢?

最常见的预约合同,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其中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定等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本约)不同,属于预约合同。

预约合同与本约不同,预约合同不具备构成合同的具体内容,不具有可履行性。

在预约合同中,当事人之间有达成本约的约定。

换句话说,预约合同是当事人约定签订本约合同的协议,而具体的合同事项在本约中约定。

既然预约合同没有具体可履行的内容,那么违反预约合同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预约合同和意向性协议(什么是预约合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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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原告玉龙铝业被告越前电力在2016年签订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协议中约定“越前电力按约定向玉龙铝业提供电量,玉龙铝业在战略合作期内每年与越前电力签订一次电力直接交易合同,并提供分月用电量计划。”

“本协议为合作框架协议,合作项目中具体事宜需在正式合同中进一步予以明确。”

2015年至2016年玉龙铝业、越前电力订立并履行《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

2015年至2016年玉龙铝业、越前电力、遵义供电局订立并履行《直接交易输配电服务合同》。

2017年玉龙铝业、越前电力并未签订《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玉龙铝业、越前电力、遵义供电局也未签订《直接交易输配电服务合同》。

现玉龙铝业主张2017年应当按照低于国家电价的协议电价来计算电费。

对此法院认为,协议中“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乙方按约定向甲方提供电量,甲方在战略合作期内每年与乙方签订一次电力直接交易合同,并提供分月用电量计划。”

“本协议为合作框架协议,合作项目中具体事宜需在正式合同中进一步予以明确。”等约定足以证明《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为预约合同。

且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2015年-2016年均签订了《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

而2017年虽然发生了供用电,但玉龙铝业与越前电力就具体电价等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没有按照《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约定签订正式的直接交易购售电两方协议。

预约合同和意向性协议(什么是预约合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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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龙铝业、越前电力、遵义供电局也未签定直接交易输配电服务三方协议。

在另一案件中查明,2012年玉龙铝业、遵义供电局签订《供用电合同(高压)》约定:“用电方的电费结算执行两部制电价,同时执行功率因素调整电费方法……;

该合同有效期三年,到期自动展期三年,展期不受次数限制。”

因此法院不支持玉龙铝业的请求,2017年电费须执行国家目录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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