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究竟是生还是死,感觉不是一个问题一个人的死亡,不是显而易见的事吗?虽然有脑死亡说、呼吸停止说等不同区别,但死,好象是件不值得讨论的事但是,人类自从有了私有财产,一切都有了不同人的自然死亡,确实没有更多值得探讨的余地,但是,在法律上,人还有另一种死法,拟制死亡简单地说,自然人失踪四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两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如果法院宣告死亡,哪怕这个人仍实际生存,但他在住所地的财产和人身关系,法律上会视为他已死亡来处理,我来为大家讲解一下关于关于宣告死亡的理解?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关于宣告死亡的理解(是生是死谁说了算)

关于宣告死亡的理解

一个人究竟是生还是死,感觉不是一个问题。一个人的死亡,不是显而易见的事吗?虽然有脑死亡说、呼吸停止说等不同区别,但死,好象是件不值得讨论的事。但是,人类自从有了私有财产,一切都有了不同。人的自然死亡,确实没有更多值得探讨的余地,但是,在法律上,人还有另一种死法,拟制死亡。简单地说,自然人失踪四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两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如果法院宣告死亡,哪怕这个人仍实际生存,但他在住所地的财产和人身关系,法律上会视为他已死亡来处理。

听起来好象有点复杂。举个例子,张三失踪满四年,他和配偶有100万的财产,如果他死亡了,这100万中他个人的部份(一般是50万),就会成为遗产,由张三的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依法继续;如果他没有死亡呢,这笔钱是夫妻共同财产,将由其配偶支配。看出区别没有?

现实生活比我们所能想象的精彩万分。

1986年的《民法通则》司法解释对能申请宣告死亡利害关系人是排好顺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也就是说,如果某人失踪四年,配偶父母子女都有权宣告其死亡,但是,配偶是第一权利人,如果配偶不宣告,那父母就无权宣告。而2017年的《民法总则》则有所调解,凡是利害关系人都有权申请宣告死亡而无排序的规定。咋看上去,实在看不出这个改变之处。但是,明白其中的道理之后,有点百感交集,法律就是这样,冷酷而又温情脉脉。

对于法律上拟制死亡的人,还有一点有重要的法律价值,宣告死亡,以什么具体时点为其死亡时间。咋看上去,好象也是太不那么重要的问题。我们再举一例:

张三买了人身保险,约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如死亡,则保险公司给付保险赔偿100万元。2015年12月3日,该人在海上因发生船舶碰撞而失踪,意外事故失踪满两年才宣告死亡。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后,法院于2018年3月1日做了裁定,宣告其死亡,然后,保险受益人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拒绝,理由是:法院宣告张三死亡的生效裁定是2018年才做出来的,死亡日期是2018年,不在保险理赔期内,所以,拒赔。感觉保险公司逻辑没错,但逻辑推演出的结果不足以让民众感到个案公平啊!《民法总则》对这个问题明确了,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故发生之日为死亡之日,解决了这个争议。

谁能说你死,你什么时候死,在法律上,都可能成为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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