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公司要求员工每月加班时长必须达到30小时,如果没有达到30小时,需要向公司“乐捐”300元的新闻引起了大家的关注。

什么是“乐捐”?

乐捐原本的意思自愿的向帝庙或者一些慈善活动捐款的行为,自古就有这个说法。如今演变成了公司对员工进行经济性处罚的雅称。

对没有完成业绩的员工罚吃辣条、裸奔等奇葩做法,近几年曾多次冲上热榜,如今业绩压力之下,又出了“乐捐”这么个新玩法儿,也是难为了公司的管理者。

我好奇的找到了这个公司的通知原文,我们一起来看看到底是怎么回事儿。

乐捐处罚通知怎么写(每月加班时长不达标)(1)

公告关键信息
  1. 必须达到加班时长30H/月。
  2. 每月加班未达到30H/月,岗位绩效乐捐300元/月。看了原文我发现原来写的是岗位绩效乐捐,意思就是说扣岗位绩效工资300元。
乐捐合法吗?

所有的企业都会有奖励和处罚制度,正所谓奖罚分明。通过奖励或处罚树立企业风向标、调动员工积极性等,好的奖罚制度能成为很好的管理工具。

业绩不好扣绩效工资、迟到超过几次扣全勤奖、严重违纪行为罚款…这些经济性处罚措施到底好不好暂且不论,毕竟关系到每个人的钱袋子,效果还是有的。但这样的处罚合法么?

我国的法律目前并没有禁止将罚款或者扣减工资作为处罚手段。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有权自行制定管理制度,只要依法履行民主程序,就是合法有效的。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执行相关经济性处罚措施时,还要遵守工资支付规定中对每月扣减工资的比例以及金额的限制。

因此我认为“乐捐”是合法的。

乐捐处罚通知怎么写(每月加班时长不达标)(2)

设定加班小时为KPI合法吗?

KPI是关键业绩指标的英文缩写,很多岗位都会设定KPI来作为业绩评价的依据。设定管理目标值本无可厚非,但是把加班小时数作为KPI不知道这个公司的管理者是真的没有看过劳动法还是在打擦边球。

对于加班时间劳动法里是这样规定的: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貌似要求每月30小时也还在合规范围内,但问题在于加班必须是员工自愿,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这个加班制度的逻辑很容易让人反感,于是一下子把自己推到了风口浪尖。

我猜想这个公司设定30小时加班的要求一定是和某项工作的工作量挂钩的,比如需要维护客户群做增量、完成文案100篇等。如果把这里的事件从加班小时改成其他可量化的指标,那么人家的“乐捐”就真的是内部问题,与旁人无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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