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讲一切随缘,但这不应该是少林寺商标被疯狂抢注的理由。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广东天马果饮品有限公司使用了近20年的“少林”商标被无效宣告。
“君子报仇20年不晚”
查询可知,1998年7月31日,天马果公司申请注册第1356635号“少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水果罐头、果皮、水果蜜饯、腌制蔬菜、牛奶制品”等商品上。于2000年1月21日获准注册。
该商标曾在2013年遭遇“撤三”。根据《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是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撤三”制作的立法目的在于激活商标资源,清理闲置商标,撤销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只要天马果公司企业拿出证明商标有效使用证据即可。
“少林”商标经过了“被撤三”的考验,却还是没能躲过少林寺的“围追堵截”。
2016年3月14日,第三人少林寺针对诉争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随后,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诉争商标作出无效裁定。
天马果公司不服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随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近日,北京高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为什么大家站队少林寺?
为什么“少林”商标已使用近20年,却没有任何一方站在天马果公司这边呢?
这是因为,该商标触犯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这一绝对理由。
少林寺是世界著名的佛教寺院,在中国佛教史上占有重要地位,被誉为“天下第一名刹”。“天下功夫出少林,少林功夫甲天下”。中国功夫有多出名,中国“少林寺”就有多出名。它不仅仅是一座寺庙,更是成为一种中国精神象征,民族象征。
天马果公司申注的“少林”商标是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民间信仰的标志,易使公众认为其与宗教场所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不良影响。
小知建议各位商标申注人,如果因为触犯《商标法》第十条规定而驳回的商标,基本可以放弃做驳回复审了,省得钱儿打水漂儿。
“少林”商标曾在海外被疯狂抢注
国务院1994年第145号令规定,宗教组织或者团体可以兴办自养企业,在不会损害其他宗教活动场所利益的前提下,宗教组织和经其授权的宗教企业以专属于自己的宗教活动场所的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
1997年起,中国嵩山少林寺也陆续开始申注“少林”、“少林寺”、“南少林”、“光明顶”等商标,截至目前为止,其名下的商标多达556个,覆盖了全部45个类别。
但是在此期间,为了攀附“少林寺”的知名度,“少林”、“少林寺”、“少林拳”等商标遭到美国、日本、荷兰、南非等国商人的疯狂抢注。
2002年4月,少林寺释永信方丈收到一份来自日本的礼物:一份日本国内注册少林、少林寺、少林寺拳法、世界少林寺拳法联盟等272项相关商标的报告,以及在全球发展28个加盟会员国的查询结果报告。
事实上,不仅邻国日本,五大洲11个国家和地区的抽样查询显示,平均每个国家和地区有10多项“少林”或“少林寺”商标。
在当下相互关联的知识型全球经济环境中,“少林寺”这块本应清静的武林圣地变得不再平静。了却尘缘的少林僧人不得不为了“少林”商标而“战”,漂洋过海打起国际官司。
“少林寺”是人类的,商标却只属于少林寺
面对形形色色被抢注的“少林”商标,中国嵩山少林寺方丈释永信曾说过:“少林寺首先是人类的,民族的,国家的,佛教的,不是我们几个僧人的,也不只属于河南,它属于中国,属于世界。但不能因为它是世界的,就可以盗用。作为传承人,如果失去对它的控制,少林文化的气脉就会中断。对人类文化来讲,这将是无可挽回的损失。中华民族的文化资源流失得太多,再也丢不起了。”
不管少林寺注册“少林”商标有没有做实业,有没有做推广型的商业开发,做走出海外的战略部署,“少林”商标只可能属于少林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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