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赵丹丹)4月2日,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了《南京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五种国土空间要特别管制,包括历史文化保护与城市风貌塑造管理、长江岸线保护、城市更新、土地综合整治、地下空间需要特别管制。此外,从法规层面确立了对违法建设采取联合监管的方式,存在违法建设行为属于失信行为,依法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
建立了南京市“三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共九章九十四条,对南京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以及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监督管理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明确了“三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内容:总体规划包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镇(街)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包括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和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规划,专项规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两个层面。
明确了专项规划的分类和审批规则。此外,明确了国土空间规划修改的程序、国土空间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应当在法定条件下,严格按照程序报批。
确立南京统一的全域全要素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明确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分四种类型来确定用途管制的内容:农用地用途管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建设用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管制。
为充分保障农民权益,建立了农用地用途管制告知制度。具体来说,涉及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应通过农用地用途管制告知书等方式,告知承包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用途管制要求,以及保护补贴相关政策规定。农用地用途管制告知书的具体内容由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并依据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及时更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农用地用途管制告知书相关内容。
这五种国土空间要特别管制
《条例(草案)》征询意见稿,规定了五种国土空间特别管制。关于历史文化保护与城市风貌塑造管理的特别管制,规定严格保护山、水、城、林交融一体的城市特色,整体保护名城山水环境、历代都城格局等独具本市特色的各类历史文化资源。实施开发建设、城市更新等活动不得破坏传统格局、整体风貌和历史文脉,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和改建各类历史文化资源。
关于长江岸线保护的特别管制,长江岸线资源实行有偿使用,促进岸线功能的空间优化,提高岸线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和提升岸线使用的经济效益。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长江岸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岸线储备计划,划定岸线储备范围,并依法通过收回、置换、征收和拆迁等方式储备岸线资源。过江通道建设应当并线布局、集中布局各类过江设施,减小过江通道保护区的范围,应与生活、生态岸线叠加布局,避免对优良岸线资源的分割。
关于城市更新的特别管制,明确城市更新包括旧区改造,以征收拆迁、产权关系重构为主的城市更新模式;有机更新,以不动产权利人自主更新为主,产权关系不变或基本不变,以小规模、渐进式方式为主的城市更新模式。明确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的法定依据和管理要求,以及城市更新鼓励政策等内容。
关于土地综合整治的特别管制,明确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选择应充分尊重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和群众意愿,并在项目区公示项目建设内容,广泛征求意见。项目的组织实施应当严格执行现行的项目管理要求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新增耕地必须灌排配套,满足耕作的基本要求。
关于地下空间规划资源管理的特别管制,鼓励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公共交通设施应当预留地下连通工程的接口,地铁沿线站点应当与相邻宗地的地下通道连接。鼓励相邻宗地的地下空间互相连接。地下商业设施应当设立在地下一层,与相邻地下空间连接。鼓励地下空间的复合利用。结合广场、学校操场、公交场站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综合考虑地下空间的复合利用。
违法建设联合监管,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条例(草案)征询意见稿确立了国土空间规划公开和公众参与的制度建设以及监督管理相关规定。
规定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建设,使公众能够参与到规划的制定和决策过程,有利于对规划实施的监督。村庄规划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鼓励社会公众对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和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举报等。
从法规层面确立了对违法建设采取联合监管的方式。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城乡建设、市场监管、住房保障和房产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信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将个人或者单位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的情况归集到南京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
住房保障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存在违法建设的不动产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功能。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违法建设的土地交易备案、建(构)筑物登记。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不予办理违法建设供水、供电、供气等手续。
同时明确具体法律责任,比如,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下列途径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南京市鼓楼区中山路171号市规划资源局法规处(邮编:210005)。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253792505@qq.com。
请在信封、电子邮件主题上注明“《南京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3日。(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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