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最近,深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新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收到患者或其近亲属提供具备下列条件的患者生前预嘱的,医疗机构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实施医疗措施,应当尊重患者生前预嘱的意思表示。
【生前预嘱】条例首次在中国大陆实行,引发了巨大的公众讨论,也引发了大家对于死亡与治疗的探讨。
在平时的影视剧和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面对一种情况——什么才是真正的死亡?【生前预嘱】一定程度上,也在帮助大家自己决定真正死亡的定义。
心脏还在跳动,但是已经死亡
在20世纪之前,全世界各地都普遍接受将循环和呼吸功能停止为基础来确定死亡的标准。1968年,哈佛大学的一组教师提出了第一个临床定义,即哈佛脑死亡标准,包括临床和脑电图标准。
这个诊断标准通常包括∶不可逆的深昏迷、无自主呼吸、脑干反射全部消失和脑100%电波消失。符合全部以上标准,并在一定时间内反复测试,多次检查,结果无变化即可宣告脑死亡。
到今天,全世界包括美国已经有30多个国家通过了脑死亡立法。80多个国家在运用脑死亡作为死亡的诊断标准。
2013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脑损伤质控评价中心等制定《脑死亡判定标准与技术规范(成人)(质控版)》。从此,中国有了脑死亡判定行业标准。
植物人、脑死亡与死亡判定
脑死亡的判定需要严格的界定标准,和植物人的概念也完全不同,目前来说,植物人是活人,依然有救治的价值,也许有一天会出现奇迹,植物人有苏醒的可能。
2020年的10月,知名音乐人袁惟仁他在家因为体力不足摔倒,头还撞到了地板,进入了加护病房,并且有反复发烧和细菌感染的症状。今年2月袁惟仁被判断为植物人状态,目前还在持续治疗中。但是植物人的治疗中常常会有一些苏醒的案例——
但是脑死亡,是人已经死亡了,永远不会有奇迹。两者的区别,在于脑干功能,植物人的脑干功能还在,可以有自主呼吸、心跳和神经反射,还会有无意识的睁眼甚至可以有吸吮,躲避疼痛这些基础的反射。而脑死亡,医学不可逆转,脑干已经死亡,人的自我意识也已经消失了。
脑死亡的判定非常严格,要符合先决条件、临床判定标准和确认实验标准——
一、判定先决条件
(一)昏迷原因明确
(二)排除了各种原因的可逆性昏迷
二、临床判定标准
(一)深昏迷
(二)脑干反射消失
(三)无自主呼吸
依赖呼吸机维持通气,自主呼吸激发试验证实无自主呼吸。
以上三项临床判定标准必须全部符合。
三、确认试验标准
(一)脑电图
EEG显示电静息。
(二)短潜伏期体感诱发电位
正中神经SLSEP显示双侧N9和(或)N13存在,P14、N18和N20消失。
(三)经颅多普勒超声
TCD显示颅内前循环和后循环血流呈振荡波、尖小收缩波或血流信号消失。
以上三项确认试验至少两项符合。
正视死亡,
是科学面对医学治疗的方式
从法律上来说,虽然世界上有八十多个国家和地区陆续建立了死亡标准,有的还出台了《脑死亡法》、《器官移植法》等,用法律明确了以脑死亡为死亡标准,但我国现在还是以心跳、呼吸等生理机能停止作为死亡标准。
但是从医学上来说,医院在确定脑死亡后会遵循这种死亡理念来告知家属,确定是不是要放弃治疗。其实越来越多的家属对于脑死亡已经有普遍的认识,只是作为家属来说,放弃亲人的生命,承认脑死亡是个痛苦的过程。
很多医院都出现过这种情况,一个家属准备了充足的钱,病人躺在ICU里,已被医生反复确认为脑死亡,但是家属并不愿意放弃,抱有「亲人能活多久活多久,无论花多少钱都愿意」的心态,这部分患者会因此在ICU中再维持一段时间,而这样最多只能「维持」几个月,但却要花费大量金钱。
脑死亡患者的护理工作需要专业人士进行,家属不能参与,因此也占用并且浪费了有限的优质医疗资源,而作为患者本身来说,没有人的意识,实际已经死去,靠着这种方法成了一个真正的“活死人”,既没有生活质量可言,更毫无尊严。
深圳新法案的确立,是让大家可以提前有尊严面对死亡,明确自己未来所面对的疾病治疗,不需要让亲人陷入道德困境,不需要让自己面对生命末端无尊严的治疗,而是真正掌握自己的生死,虽然尚且还有很多不足和有待讨论之处,但是踏出了这一步,已经是进步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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