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食品进口条件(香港对进口食品的规管常见问题解答)(1)

食品伙伴网讯 4月29号,【我们•食品】“香港对进口食品的规管”线上直播开讲啦。

  本期课程由食品伙伴网与香港厂商会检定中心合作举办,就香港食品安全规管架构、食品添加剂的规管等内容与广大网友分享。直播期间,厂商会检定中心的曾老师现场为网友解答了很多关于食品进口香港的疑问。食品标法圈对其中的典型问题进行了分类汇总,与大家分享,温故而知新。

  添加剂使用&限量

  (1)甜味剂的规例没有涵盖糖醇类,如山梨糖醇。请问糖醇类在香港地区是属于食品配料还是食品添加剂?

  根据香港法例,甜味剂指任何带甜味的化合物,但不包括糖或其他碳水化合物或多羟醇(即糖醇)。因此,如在配料表上列出山梨糖醇,不必指明它的作用类别为甜味剂。

  (2)香港对于瘦肉精的态度是什么?

  《食物内有害物质规例》(第132AF章) 及 《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化学物残余)规例》(第139N章) 分别订明,盐酸克仑特罗及沙丁胺醇 (俗称瘦肉精) 禁止用于鱼类、肉类或奶类及食用动物中。本港的活生进口食用动物须经证明不含上述两种违禁药物。当活猪送入屠房时,牠们将被扣起接受这两项药物测试。

  (3)除了染色料,甜味剂,防腐剂和抗氧化剂外,其余的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参考依据是什么?

  使用其他类别 (如增稠剂)的食物添加剂,大前提是用量适当,符合「优良制造规范」的条件,不应对消费者的健康构成危害。

  给业界的食物添加剂使用建议:

  ·食物制造商宜按恰当的食物添加剂使用原则来配制食品,切勿滥用食物添加剂。

  ·慎择食物添加剂,应选择适当种类和分量的食物添加剂,以冀达到预期的科技功能。

  ·业界也应注意《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对有关使用和标示食物添加剂的监管规定。

  ·如在使用和标示食物添加剂方面遇上问题,应征询食物科学专家或当局的意见。

  ·业界也可登入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世界卫生组织联合食物添加剂专家委员会的网站 (http://www.codexalimentarius.net/web/jecfa.jsp),参考食物添加剂的安全评估结果和规格。

  (4)除了132章和单独的食品添加剂法规以外的食品添加剂(比如谷氨酸钠,增稠剂等比如谷氨酸钠,增稠剂等)如何使用?依据是什么?是不是可以把“codex和国内2760等”作为使用依据??

  参阅上题(3)的答案。如有需要,厂商会检定中心可为客户提供顾问服务,包括评价产品中食物添加剂的使用和标示,以确保符合香港法例法规要求。

  (5)香辛料香港是咋样区分的?香港对食品用香料是怎么规定的

  香港法例没有定义何谓香辛料/香料,但列明 “添加剂”一词并不括「用以调味的香草或香料」。

  另外,根据《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第132W章)规定,如本港出售的预先包装食物使用调味剂作为配料,就必须在配料表上列明其类别名称。

  农残、兽残、微生物方面

  (1)目前香港地区对于除害剂是否采取肯定列表制度?

  《食物内除害剂残余规例》 (第132CM章) 列明某些 “除害剂-食物” 组合的最高残余限量∕最高再残余限量,食物的除害剂残余含量不得超出附表指明的限量。

  此外,该规例规定,除获豁免除害剂外,如食物含有除害剂残余而附表1并无订明相关的最高残余限量∕最高再残余限量,只有在食用有关食物不会危害或损害健康(食物安全中心会根据风险评估,加以确定)的情况下,才可进口或售卖该等食物。

  (2)进口香港的农产品对农残的管控具体要求信息在哪里可以查询?谢谢!

  可浏览香港食物安全中心网站 https://www.cfs.gov.hk/tc_chi/index.html

  如有需要,厂商会检定中心可为客户提供除害剂检测服务,包括建议法例适用和政府关注的农药检测项目,以确保符合香港法例法规要求。

  (3)微生物含量指引中菌落总数要求部门,调味品例如酱油蚝油怎么去归类

  就评估需氧菌落计数而把某种即食食品归入14个食物类别的其中一类,应考虑该即食食品所使用的原配料,以及加工处理的性质和程度。《食品微生物含量指引》内为每个食物类别列举典型的食物例子,以供参考。

  关于这些食物类别未有涵盖的食品,在诠释其需氧菌落计数水平时,应考虑所使用的原配料,以及售前加工处理的性质和程度。

  如有需要,厂商会检定中心可为客户提供微生物检测服务,包括把食品归类和诠释所含需氧菌落计数的检测结果,以确保符合香港法例法规要求。

  婴幼儿方面、标签&声称

 (1)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标签有何要求?

  《2014年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修订)(第2号)规例》规管婴儿配方产品的营养成分组合、以及婴儿配方产品、较大婴儿及幼儿配方产品及预先包装婴幼儿食物的营养标签。

  《修订规例》按照食品法典委员会的标准,强制规定婴儿配方产品必须含有能量及33种营养素(「1+33」),而其能量值及各有关营养素含量必须符合《修订规例》指定的水平范围,某些营养素亦须符合比例规定;同时在营养标签方面,强制规定婴儿配方产品的标签须标示其能量值及29种营养素(「1+29」)的含量。

  除33种营养素外,《修订规例》规定如婴儿配方产品有添加牛磺酸和二十二碳六烯酸(DHA),则必须分别在最高含量及比例方面符合相关规定。鉴于过量摄取氟化物可增加氟斑牙风险,《修订规例》亦要求氟化物含量超出订明上限的婴儿配方产品,须标示一项有关氟斑牙的陈述。

  此外,《修订规例》强制规定较大婴儿及幼儿配方产品的营养标签必须标示其能量值及25种营养素(「1 25」)的含量。预先包装婴幼儿食物的营养标签则须标示其能量值和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及钠这四种营养素(「1 4」)的含量,以及维他命A和D(如食物内有加入)的含量。

  特殊医用婴幼儿配方产品则获豁免遵从营养成分组合及营养标签规定,但该等产品必须按《修订规例》加上特定标签。

  (2)请问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奶粉按codex设计,其标准未写明部分营养素的限量,例如锰、铜、硒、胆碱、叶黄素、OPO等,如何判定以上营养素的添加量的符合性?是否可以依据EU或中国大陆等国际地区的法规或标准进行添加?

  就《修订规例》的营养成分组合规定未有涵盖的营养素,建议这类配方产品的营养素含量应符合该产品原产的司法管辖区或国家订立的规定。

  (3)香港对营养强化剂(维生素、矿物质等)有什么规定,能用于哪些食品里,对使用量有什么限制么?

  香港没有专门法例规范营养强化剂(维生素、矿物质等)的使用。然而,不属于中药、中成药或西药的「保健食品」(包括营养强化剂/营养补充剂) 跟一般食品一样,受《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规管 - 食物制造商和销售商必须确保产品适宜供人食用,并遵守各有关食物安全、食物标准及标签要求的规定。

  例如,添加维生素/矿物质到食品并作出营养声称 (营养素含量声称、营养素比较声称及营养素功能声称,旨在强调食物的某些营养特性),必须符合《营养标签及营养声称技术指引》内的特定条件。

  https://www.cfs.gov.hk/tc_chi/food_leg/files/nl_technical_guidance_c.pdf

  (4)香港对食品的营养功能声称,有专门的法规指引或要求吗?谢谢

  食物安全中心网页列举一些营养素功能声称例子,但该表并非详尽无遗。食物安全中心会根据有关的最新科学证据不时予以检讨。

  https://www.cfs.gov.hk/tc_chi/food_leg/files/Acceptable_Nutrient_Function_Claims_bilingual.pdf

  (5)香港的健康声称有什么规定?可以参考出口国的法规要求吗?

  要视乎是甚么类型的食品/产品和所作的声称。例如,

  《不良广告(医药)条例》禁止或限制「口服产品」(包括丸状、胶囊状、片状、粒状、粉状、半固体或液体口服药物及其他口服产品,但并不包括传统食物)健康声称。详情可浏览卫生署药物办公室网页 https://www.drugoffice.gov.hk/eps/do/tc/level.html

  至於传统食物、婴幼儿食物等的健康声称 (包括营养功能声称) 的规管,则浏览食物安全中心网页https://www.cfs.gov.hk/tc_chi/index.html 和相关食品法例 (如食品标签法例订明预先包装食物的名称或称号不得就食物的性质有虚假或误导成分)。

  此外,《商品说明条例》亦禁止任何人在营商过程中,就其所供应的货品应用虚假商品说明或作出误导性遗漏。

  原辅料、食品分类

  (1)没有原料的可食用目录吧??不是中药就可以使用吗

  香港没有所谓「准用/可食用原料目录」。

  在香港市面上出售的口服产品会按其成分及所作声称的内容分为药物和食物两类,以不同的条例作较针对性的规管。不属于中药、中成药或西药的食品跟一般食品一样,受《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规管。

  (2)食品配方中有594规例的草本,添加量比较少,可以按照食品出口到香港吗?只进入香港保税仓,不流入香港市场,进仓有没有问题?

  一个产品是否会被定义为中药、中成药或西药,或当作普通食品,要仔细研究 (产品的性质、成分、所作声称的内容、用法、用量、包装规格等) 再作判定。

  如有需要,厂商会检定中心可为客户提供中成药顾问服务,包括评价产品是否受到中成药条例规管,以确保符合香港法例法规要求。

  (3)香港的食品分类是怎样的?

  香港没有统一标准化食品分类。针对不同的食物危害(如农药、重金属、防腐剂等),相关的法例会对某些食品及/或类别作出定义。

  如有需要,厂商会检定中心可为客户提供顾问和检测服务,包括按不同食品的适用标准作出检测和判断,以确保符合香港法例法规要求。

  (4)香港的食品好像没有健康食品对吗?

  「保健食品」的定义,在国际间并无定论。类似的产品有不同的名称,如膳食补充品、营养补充剂、处方食品、功能食品及天然健康食品等。在香港,一般市面上出售的「保健食品」产品,会按其成分受以下条例规管:

  1) 含有药物成分的「保健食品」,会受到《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规管。

  2) 所有符合《中医药条例》(第549章)中成药定义的产品,即纯粹由中药作为有效成分并有治疗或保健用途的产品,均受《中医药条例》规管。

  3) 不属于中药或西药的「保健食品」则跟一般食品一样,受《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规管。

  (5)国内的酸奶在香港按什么类别,添加剂使用按照什么要求;

  符合奶类及奶类饮品定义的酸奶,须符合相关进口规管要求(如批准来源地)、一般食品和指定食品安全要求(如重金属、细菌、防腐剂等) 及食品标签要求等。例如,根据《食物内防腐剂规例》,苯甲酸在香港并非可在奶类及奶类饮品中使用的准许防腐剂。

  如有需要,厂商会检定中心可为客户提供产品检测服务,包括建议合适检测项目,以确保符合香港法例法规要求。

  (6)胶囊能做普通食品?分类是什么?营养素的标准参照中国的RDI吗?

  关于胶囊「保健食品」的规管,请参阅上题(4)的答案。

  香港没有自己的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Dietary Reference Intakes, DRIs),但食物安全中心曾表示,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 (Chinese DRIs) 这一套标准相信是适合本港大部分市民的。

  (7)含有牛脂肪的产品是按照普通食品管理么?能进口么

  普通食品是指不属于中药、中成药或西药的一般食品。只要是可供人类安全食用的普通食品,符合相关的进口和食品法例要求,都可出口至香港。

  标签 标识

  (1)复合配料怎么标识,复合配料加入量少于多少就可以不展开啊;

  香港法例没有订明复合配料的标识细则。然而,一般情况下,各种配料须按其用于食物包装时所占的重量或体积,由大至小依次表列 (占食物体积不足5%的水分除外)。

  此外,《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订明8类致敏物质必须在配料表中指明。其中7类致敏物质 (含有麸质的谷类、甲壳类动物及甲壳类动物制品、蛋类及蛋类制品、鱼类及鱼类制品、花生、大豆及它们的制品、奶类及奶类制品(包括乳糖)、木本坚果及坚果制品), 无论份量多少亦须标示。

  (2)食品原料和零售食品对标签的要求是否一样?

  《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 的标签要求只适用于预先包装食物。

  预先包装食物指任何经全部或部分包装食物以致(a)如不打开或不改变包装,则不能将包装内的食物变更;以及(b)该食物可随时作为单份食品,交给最后消费者或饮食供应机构。

  至于其他食物,则不会视作预先包装食物,无须加上一般标签和营养标签。

  (3)食品净含量有误差允许范围么?如何判定不符合要求

  食品法例没有订明食品净含量的误差允许范围 (只有列明营养素含量的误差允许范围)。

  在香港,海关负责判断产品是否违反净重陈述, 有否违反《商品说明条例》。根據《度量衡條例》,任何人在按重量供應貨品時,貨物的實際重量少於所宣稱的供應量,即屬違法。

  (4)香港食品名称或是标签,可以标示特定人群信息吗?如儿童饼干,老年乳粉等,谢谢

  香港法例订明食物名称不得有虚假、误导或诈骗成分,并应让消费者充分了解食物的性质和类别。在不违反上述条件下,可以标示产品目标客户群组。

未完待续。【原创】香港对进口食品的规管常见问题解答(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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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食品伙伴网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

编辑:王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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