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狠话”的“威胁”或者“恐吓”行为,按百科解释,“威胁”指用武力、权势胁迫,或使遭遇危险。“恐吓”是以加害他人权益或公共利益等事项威胁他人,使他人心理感到畏怖恐慌。开宗明义,开门见山,威胁与恐吓,违背社会主义人与人之间自由与平等的社会关系,违背体现契约自由精神的市场经济关系,国法不容,是一种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知其然并知其所以然,何为“威胁”?“恐吓”为何?
法重九鼎
一、“威胁”,通俗而言,主要是利用自己体力、武力优势或者地位优势要挟他人,比如人高马大的一方对小巧玲珑的一方说,你不按我说的办难道想找死吗?这一句“死亡威胁”肯定是赤裸裸的“威胁”。
二、“恐吓”,“望文生义”,我们可以看到“恐吓”的威胁意味、侵略感更浓烈一些,直接以加害他人人身安全或者使财产遭受损失等的形式出现。譬如,实施杀害、爆炸等恐吓行为。
丘吉尔说过,演说要像美女的迷你裙越短越好。鲁迅先生说的很含蓄,就是写文章要“明白如话”。不管演说还是作文章,大师们的意思是要“深入浅出”,用最简单的话说明白复杂概念。因此,我们从实质理解威胁与恐吓,两者之间可以划等号,就是以加害他人、亲人人身安全或者损害财产安全等,使他人违背本人真实意思屈从,或者可以说是一种“精神强奸”,是“忍辱屈从”,是“不敢不从”。既然是精神强制,是违法行为,那么,涉嫌的违法行为名称或者犯罪名称是什么?

捍卫公平
首先,一般情节的威胁、恐吓行为构成“威胁人身安全”!
该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违法行为名称为“威胁人身安全”,其行为方式包括写恐吓信或者当面语言威胁、打电话、发微信、电邮威胁甚至通过暗示或者让他人转达的方式威胁;行为对象一般是特定的人;危害后果不要求必须有;行为人的主观心理为故意。构成“威胁人身安全”,依法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这种“狠话”可不是“说说而已”,如若构成违法,“踏踏实实”的拘留、罚款!

罪恶之锁
其次,“耍威风”的威胁、恐吓行为构成“寻衅滋事”!
该构成“寻衅滋事”的威胁、恐吓行为与构成“威胁人身安全”的威胁、恐吓行为有什么区别吗?有人会说,这明显就是“小题大做”,故作深奥,自找麻烦。其实不然,法律规定讲究一个精准。譬如,我们说男女都是人,方便时还得区分男女厕,而不能“伦敦”。再比如,“口”与“嘴”同义,但四“口”人绝不能说是四“嘴”人一样。同样是威胁、恐吓他人的“寻衅滋事”,与“威胁人身安全”的区别只有一个,就是“威胁人身安全”的行为对象基本固定,而“寻衅滋事”的行为对象选择具有突发性和不确定性。简单的说,就是“寻衅滋事”出于“无事生非、逞强耍横、寻求刺激”的“耍威风、耍流氓”心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寻衅滋事”,应依法处以拘留、罚款!
遵纪守法
最后,“情节恶劣”的威胁、恐吓行为可能触犯刑律,涉嫌“寻衅滋事”犯罪!
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刑法,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处罚对象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人,是具有“生杀予夺”特征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措施。因此,刑法具有谦抑性,不是“情节恶劣”不适用,不“恶”不适用,真“恶”才适用。具有三次及以上威胁、恐吓他人造成恶劣影响;手持刀棍等凶器威胁、恐吓他人;威胁、恐吓社会弱势群体;威胁、恐吓行为严重影响他人生活、工作、生产、经验等恶劣情节之一的,就涉嫌寻衅滋事犯罪,应当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男女老少,生而平等;威胁恐吓,法所不容;一般情节,拘留罚款;情节恶劣,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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