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26日,被告人翁某琴与前夫谢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两人共同生活期间存在矛盾2013年4月,翁某琴与被告人徐某山相识,同年年底,被告人翁某琴在未与谢某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到徐某山竹溪县天宝乡白鸡垭村7组的家中居住此后,被告人翁某琴与被告人徐某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4年,两人共同生育一子徐某某经司法鉴定徐某某是徐某山、翁某琴的生物学儿子,我来为大家讲解一下关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重婚认定?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重婚认定(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构成重婚罪)

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重婚认定

2008年4月26日,被告人翁某琴与前夫谢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两人共同生活期间存在矛盾。2013年4月,翁某琴与被告人徐某山相识,同年年底,被告人翁某琴在未与谢某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到徐某山竹溪县天宝乡白鸡垭村7组的家中居住。此后,被告人翁某琴与被告人徐某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4年,两人共同生育一子徐某某。经司法鉴定徐某某是徐某山、翁某琴的生物学儿子。

2019年7月,经竹溪县人民法院调解,被告人翁某琴与前夫谢某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翁某琴有配偶而与被告人徐某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被告人徐某山明知翁某琴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二人同居期间生育一子,二被告人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翁某琴、徐某山犯重婚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被告人翁某琴与前夫谢某1结婚时虽未达法定婚龄,属婚姻无效,但其并未在婚姻无效的情形时效内提出申请,其婚姻关系一直持续至婚姻无效的情形消失,直至2019年经本院调解离婚,故辩护人翁某军提出被告人不构成重婚罪构成要件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人翁某琴经司法鉴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翁某琴归案后如实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山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山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翁某琴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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