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提供免费3D眼镜,浙江温州一影院被立案调查
2月初,浙江温州洞头区消保委接到多名消费者投诉,反映当地一家电影院不提供免费3D眼镜观影,未自带要在现场以10元的价格购买。接到消保委转交的投诉情况后,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发现,该影院在现场贴出告示,称疫情期间为防交叉感染,3D眼镜需要购买,也可自行携带。消费者看电影一般不会自带专门的眼镜,只能掏钱。
澎湃新闻2月17日从温州洞头区市场监管局获悉,影院已因涉嫌利用不平等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被立案调查。
市场监管部门认为,3D眼镜是观看3D电影的必需设备,消费者买了3D电影票,当事双方就已构成合同关系,影院经营者应依约提供满足观影要求的全部服务,包括提供3D眼镜等设备,不得以“注重公共卫生”为借口,将应承担的服务义务转嫁给消费者。
福建4家电影院被约谈:积极整改,为消费者提供卫生合格、免费使用的3D眼镜
据中国消费者报报道,2月14日,福建省福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集体约谈4家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电影院,涉及万达影院、金逸影城、几何影城、福州苏宁影城。
福州市消委会在约谈中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福建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明确3D眼镜是观看3D影片不可或缺的基本条件,提供3D眼镜是观影服务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电影院不为观看3D电影的消费者提供3D眼镜,涉嫌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电影院单方面告知不提供免费3D眼镜,属于典型的“不平等格式条款”,是无效条款。
通过约谈,福州市消委会进一步明确了经营者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第一责任人,告知被约谈单位存在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指导相关影院(影城)规范经营行为,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
上述相关影院(影城)负责人表示,前期出于疫情防控因素的考虑,对提供3D眼镜作出一些限制,随着疫情政策调整,已积极整改,可为消费者提供卫生合格、免费使用的3D眼镜,同时给消费者提供更多个性化服务,为消费者提供更优质的观影环境。
中国消费者协会曾发文:影院要求消费者自费购买3D眼镜不合法
早在2019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官博曾就“看3D电影要自费购买3D眼镜”一事发文:
中消协专家委员会委员邱宝昌律师分析指出,3D眼镜是观看3D影片不可或缺的基本条件,提供3D眼镜是观影服务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消费者按照3D电影的票价购买了观影服务,影院经营者就应当依约向消费者提供满足观影要求的全部服务,包括向消费者提供3D眼镜等观影设施。影院自行将自身应当承担的服务义务拆分开来,转嫁给消费者,加重消费者负担,违背公平诚信,属于典型的“不平等格式条款”,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中消协呼吁各地文化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影院此类行为的监督执法,纠正此类“霸王条款”,保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来源:中国青年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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