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县衙文书(清代县衙的临时工)(1)

马建红(法学博士)

在一般人的想象中,清代的县衙可不是什么好去处。在明镜高悬的牌匾下,升斗小民瑟缩着跪在公堂上,大老爷甩出令牌,做出责打几十大板的判决,衙役们手中的大板子开始上下翻飞,被告趴在地上哀嚎;受过刑的小百姓蓬头垢面,衣不蔽体,食不果腹,只有在向狱卒塞钱打点后才有可能保全性命。在这样的情况下,即便有几位知县大人是难得的清官,老百姓也架不住那些吃肉不吐骨头的吏役们的盘剥。可以说,正是由于有这些“衙蠹”们的存在,才使打官司的成本无限制地增加,因此,人们的诉讼意识也就较为淡薄了。

不过,对于清代县衙中的吏役的这一形象,美国历史学者白瑞德却不愿轻易接受。在其著作《爪牙——清代县衙的书吏与差役》中,白瑞德试图超越“将清代县衙吏役描述为皆腐败不堪和自私自利的模式化表达”,欲打破清代衙门吏役皆是贪腐之辈的刻板印象。确实如白瑞德所说,这个在现实生活中具体实施着朝廷的法律政令,在民众面前实际上作为国家代理人的群体,很少能够进入学者专家们的研究视野,要想为他们“翻身”着实不易。

以往对地方政府的研究,取材于“由地方政府或当地士绅主持纂修而成的县志或省志;一些官员所撰写的官箴书或回忆录之类的文集;各种中央层级公文的汇编,包括谕旨、奏折和行政法令”,然而,这些史料对考察县衙日常工作的各种细节却无帮助。白瑞德另辟蹊径,他对存放于四川省档案馆的清代巴县档案资料进行研究后,完成了《爪牙》这部专著,在认同某些清代衙门吏役存在滥用手中权力的腐败行为的同时,也对在吏役群体中运行的为满足地方政府运作之实际需求而产生的非正式制度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

与现代地方政府职能的繁杂相比,清代县衙似乎要清闲一些,主要负责钱粮征收、地方治安、教育考试等等。这些笼统的政府职能,最终会具化为一系列基本的行政事务,“例如文书案卷的起草、誊抄和归档,清丈田地后的造册,田宅交易的登记,接收状纸并转呈给知县,官府文告的张贴,执照与许可的颁发,与上级衙门的文书沟通,以及其他一切与县衙日常相关的事项”,“缉捕、关押人犯,维持地方治安,征收赋税”等,这些工作都需要由书吏和差役来完成,如果没有他们,这衙门是无法运转的。

不过,对于朝廷来说,它所关心的只是各地的钱粮征收与社会治安的维持,至于任务具体该如何完成,则由各地地方官们来落实。为了使县衙正常运转,招募一定数量的书吏与差役是必须的。白瑞德在研究中发现,在19世纪最后的几十年间,巴县衙门中书吏的在册人数都远超额定人数,“卯册”上无名的“小书”“帮书”“白书”虽然没有编制,相当于我们今天的“临时工”,在县衙工作运转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于知县而言这是不得已的,因为朝廷所定的经制吏役额数,实在不足以完成任务,所以只能雇用“帮役”或“白役”来进行。与“帮书”和“白书”一样,“帮役”和“白役”也属于“临时工”,只是这“临时”的“时”有些长,有的人竟一辈子都在承充这种不在名册的吏役。

朝廷对那些编外的“临时工”只提供少得可怜的补贴,甚至不向他们支付酬劳。为了生计,这些人就只能依赖从与衙门打交道的人们那里收取各种惯例性的费用(陋规、规费)来过活,这也是给人们造成吏役皆贪腐的印象的原因。让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这些在衙门里工作的人,他们所要承担的责任简直匪夷所思。比如书吏中的典吏,他们要自行负责其所辖房、班之办公场所日常维护和修缮的费用,同时还得自己筹措所辖的房、班在当值时发生的各种开销。

比如户房的典吏,须负责征收那些后续要移交给知县的钱粮赋税,如果其实际征缴到的钱粮赋税不够法定的应征解数额,不足的部分就要由典吏自己掏钱补上。再如差役中的粮役,他们须面对大量拖欠赋税的粮户,要查明其所负责的区域内各家各户拥有耕地的详细情况,其催征赋税的工作,须在官府严格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否则就可能受到惩罚,或者须自己垫付未收上来的那部分钱粮。

在这种几乎是自己挣办公经费、须自己垫付钱粮赋税的情况下,吏役们的应对之策只能是对当事人进行搜刮与盘剥,这也为知县等官员将腐败的责任推给吏役提供了口舌,有官员这样描写吏役之害,“今天下之患,独在胥吏”,“吏之骄横,与官长同。缙绅士大夫,俛首屈志,以顺从其所欲。小民之受其渔夺者,无所控诉,而转死于沟壑”。可以说,吏役等“临时工”们,成了清代因社会治理能力低下而导致的结构性腐败的“背锅侠”。

其实,《爪牙》一书并不否认吏役中确有贪腐之辈,但是否真有“清官难逃滑吏手,瘦狗都能熬出油”那么夸张,那就需要我们用史料来说话了。

漫画/陈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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