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诉讼请求逾期利息,该从何时算起呢?《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二款: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那么什么时候以汇票到期日,什么时候从提示付款日起算?
跟着我一起捋一捋。
期前提示付款
逾期利息
应以到期日起算
在实际用票过程中,不少企业喜欢在票据到期日前就会操作提示付款。这时如果承兑人在到期日后进行了拒付,那么逾期利息的计算应从到期日起算,也就是到期后次日就应算是逾期的时间了。
到期日当日提示付款
逾期利息,
应以到期日起算
持票人到期日当日提示付款,承兑人主动拒付或者承兑人接入机构代为做出拒付应答,逾期利息起算点也应该自到期日起算,即到期日次日就算是逾期时间。
期后提示付款
逾期利息,
应从提示付款日起算
持票人没有在到期日当日提示付款,而是超过提示付款期才发起提示付款,这时逾期利息的起算点则应为提示付款日。
这个时候,票据到期日与提示付款日之间付款人迟延付款的责任应由持票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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