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文】事业单位法人:,我来为大家讲解一下关于民法典第788条内容?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民法典第788条内容(民法典第八十八条)

民法典第788条内容

【法律条文】

事业单位法人:

第八十八条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法人的规定。

事业单位法人是非营利法人的一种,是指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最常见的比如各种公立学校,公立医院都是事业单位。

【案例】

公务员可否投资入股?

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作者: 唐青林

【裁判要旨】

“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规定,属管理性强制性规范,并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公务员作为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并不因违反上述规定而无效,可享有在代持协议项下相应股权所对应的财产权益,但不能被登记为显名股东。

【案情简介】

一、2005年7月,弓展公司成立,工商记载:注册资本50万元,陈美兰出资35万元,占股70%,刘云强出资15万元,占股30%。其中,刘云强于2007年退股,但没做工商变更登记。

二、事实上,陈美兰实际出资30%,其余40%均系其兄陈孝斌出资,陈美兰代持;刘云强实际未出资仅挂名,其替陈孝斌代持3.33%,替张彩霞代持26.67%。陈孝斌及张彩霞均为公务员。

三、2009年3月,陈孝斌、张彩霞与陈美兰签订弓展公司股东协议,共同确认:陈孝斌占股43.33%,陈美兰占股30%,张彩霞占26.67%,该协议由陈孝斌、张彩霞及陈美兰签名,弓展公司盖章。弓展公司并未按照股东协议内容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但各股东每年均按协议比例进行分红。

四、此后,陈美兰与陈孝斌及张彩霞产生矛盾,陈孝斌与张彩霞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确认股东资格。陈美兰及弓展公司以其公务员身份等原因否认其股东资格,并拒绝为其办理工商登记。

五、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定:陈孝斌及张彩霞分别拥有公司43.33%和26.67%股权,但对二者要求工商登记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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