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国早报
南宁市民陈先生在那洪大道汇东星城小区买了一套商品房,尚未交付。2019年11月,陈先生发现开发商把这套房装修成样板房供人参观,他认为自己的权益被侵犯。
陈先生购买的商品房被装成样板房。本文图文均为南国早报记者 王世杰摄
陈先生说,去年4月,他和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2021年6月30日前交房。
“2019年11月,开发商把该房做成样板间,并对外开放参观。”陈先生说,合同中并未约定该房用于做样板间供售楼部接待客户参观使用,开发商这样做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
样板房内多处张贴有“非交付标准”字样。
5月24日,记者在该小区看到,陈先生所购房屋的确被装成了样板房,房间内多处贴有“非交付标准”字样。
陈先生说,经过双方多次沟通协商,开发商同意对他给予“赔偿”,包括样板房里的室内空调、背景墙、明装射灯等共计8.5万元,但协议至今没有签字。
“由开发商拟定的这份协议说,我同意‘无偿’让他改成样板房,价值8.5万元的‘赔偿’也说成‘赠送’。”陈先生担心签订协议后,开发商不履行协议的内容。
样板房内多处张贴有“非交付标准”字样。
5月25日,开发商销售部谢经理告诉记者,虽然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尚未交房,房屋还不属于购房者。经沟通协调,开发商同意将样板房里能送的都送给陈先生。至于陈先生的顾虑,对方表示这种担心不必要,开发商不会赖账。
对此,南国法援公益律师王飞忠认为——
商品房在交付前属于开发商所有,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商品房不得用于样板间,那么,开发商可以将其用于做样板间。
由于开发商已经使用了陈先生购买的商品房,所以,开发商在交房前应当将样板间恢复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比如:重新装修或恢复为毛坯房等。
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如果开发商反悔,购房者可以根据现在所签协议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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