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醉驾最新处罚(宁波发布最近五年醉驾评估报告)(1)

庄豪绘

宁波醉驾最新处罚(宁波发布最近五年醉驾评估报告)(2)

春节临近,亲朋间的聚会增多,也是酒驾、醉酒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发之时。日前,市检察院发布酒驾评估报告,对2011年5月醉驾被纳入刑事犯罪以来,我市醉驾案的情况作了统计分析,结果显示,醉驾行为虽然得到了有效震慑,但高悬的利剑并没有阻止一些人以身试法的冲动。

总量居高不下

男性占比超九成

这几天,从贵州来宁波打工的小刘有点郁闷。因为醉驾,这个春节他回家与亲人团圆的愿望要泡汤了。

前不久,小刘的女友小王过生日,他约了三五好友聚餐庆祝。席间觥筹交错,好不痛快。不料,劝酒过程中小王意外受伤,心急的小刘立刻驾车送其去医院,途中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内乙醇浓度为156mg/100ml。

之后,心情沮丧的刘某约了几个朋友喝酒为自己“壮胆”,其间,喝多了的刘某与其中一人厮打起来,驾车逃跑,再次被公安机关查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在现实生活中,类似刘某这样的案件屡见不鲜。据市检察院统计,2011年5月至2016年11月,我市检察机关共受理醉酒驾驶案16492件,涉及被告人16499人,占全部受案数的19.27%。而自2013年起,每年受理醉酒驾驶案平均为3500人,换句话说,全市平均每天约有10人因此被起诉。

分析发现,醉驾犯罪的主体呈“五多”现象,即男性多、无业人员多、自由职业者多、中青年多、文化程度低者多。其中,涉案男性有16099人,占97.58%;女性虽仅400人,但呈现逐年增长之势,从2013年的56人到2015年的80人,再到2016年的110人。

从危害后果看,因醉酒驾驶而发生刮擦、碰撞等普通交通事故的案件较多,共查获8081起,占案件受理总数的49%,但也有不少因醉驾导致严重后果的。

去年6月4日凌晨,24岁的男子周某因醉驾翻车,导致双腿骨折,多处擦伤;2015年4月,江东安居幸福苑荷兰村小区内,一辆银色小轿车横冲直撞,共撞坏10辆私家车,肇事的醉驾男司机周某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侥幸心理作祟

醉驾没有“特权门”

危险驾驶猛如虎,且醉驾入刑已多年,在这种情况下,醉酒驾驶案为何仍居高不下?

排除宁波近年来机动车驾驶员数量和私家车保有量持续激增的客观因素,公安部门查处力度不断加大是重要原因。据了解,我市交警部门一直对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保持高压态势,进行常态化管理,全市各交警大队都成立了夜间酒驾整治小组,宁波几乎每天都有交警在巡查,巡查频率越大,被抓到的醉驾者自然相对更多。

但最重要的原因是一些人抱有侥幸心理,知法犯法。

承办此类案件的检察官表示,“醉驾刚入刑时,人们对喝酒开车相当警惕。但几年下来,一些人了解了醉驾案件的查处、处罚情况后,紧绷的弦就开始放松了。”不少驾驶员虽然知道醉驾的危害,但自认为喝得不多,头脑清醒,应该不会出事;或者认为自己开车的距离较近,对周围交通路线熟悉,附近一般没有交警设卡检查,应该不会出事。还有人虽然明知“醉驾”的主体范围包括摩托车,但认为交警对摩托车不好管也不好查,因此而肆无忌惮。

去年6月,欧洲杯拉开战幕。在酒吧看完球赛后,王某的朋友因饮酒过多无法驾驶车辆,王某却认为,这么晚了不会有交警,驾车送朋友回家,被交警逮了个正着。据统计,欧洲杯期间,像王某一样心存侥幸者不少,开赛后一周内,全市共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80起、醉驾犯罪25起。

也有个别醉驾女司机将怀孕当作免罚的理由,从而心存侥幸。为此,检察官特意提醒,我国法律对孕妇或者处在哺乳期的女性有特殊的保护,规定孕妇或处在哺乳期的女性不适合羁押。有些不法分子企图以此来逃避处罚,但事实上,怀孕并不意味着免罚。在一般情况下,出于人性化的考量,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孕妇,在处罚上可能会有一定的变通,除了吊销驾驶证、罚款外,可能采取监外执行的拘留形式。

根据实际情况,

调整完善相关法律

明知违法却依旧敢于抱侥幸心理去冒险,这与违法成本相对较低有直接关系。

据市检察院统计,最近五年多判决的13975件醉酒驾驶案,其中有7061人被判处实刑,占50.2%;另外6866人被处拘役获缓刑,另有93人被免予刑事处罚。

一位检察官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对危险驾驶罪,目前缺乏明确的量刑规范。从数据来看,虽然近年来我市对醉酒驾驶判处实刑的比重不断加大,但宣告缓刑及免于刑事处罚的仍占相当比例。因此,一些人以为即便因醉驾被逮,大多数也只是扣分、罚款,最严重只是取保候审或判处缓刑。违法成本相对较低,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一些人敢醉驾的冲动。

这位检察官建议,应强化法律监督,完善惩处醉酒驾驶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相关部门可以就危险驾驶罪出台具体的量刑指导意见和量刑细则,适当加大违法成本,针对醉酒人的犯罪情节和职业性质,酌情予以减轻、从轻或从重、加重处罚。如对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驾驶员醉酒驾车导致犯罪的应该从重处罚。同时,为全方位打击醉酒驾驶行为,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如醉酒驾驶造成严重后果,涉及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或实行数罪并罚;对酒后驾驶与醉酒驾驶统一追究刑事责任;对为醉酒驾驶司机提供车辆、酒水的人等可考虑增设醉酒驾驶相关罪名,或者作为共犯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等。

同时,要强化公安、检察、法院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建立醉酒驾驶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在案件侦查终结后,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尽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用好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落实监管工作,保证被告人能随时到审。对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应适用逮捕措施。同时,可考虑与个人诚信系统等挂钩,以形成治理酒驾、醉驾的长效机制。 记者 董小芳 通讯员 吴国昌 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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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司机酒驾仍然乘坐

受伤乘客自担两成责任

【案情】

毛某和周某是朋友。去年的一天晚上,两人与他人一起相聚吃饭,其间大伙喝了不少酒,一直到次日凌晨才结束,众人皆有醉意。毛某说要开车送众人回家,周某等挤进了毛某的小轿车。行驶途中,车子撞上了路边一家企业的大门,周某等人受伤。

经诊断,周某身上多处骨折,面部多处撕裂,经过半个月的治疗才出院。之后,周某将毛某告上了法院,要求其赔偿医药费用等损失。

被告毛某认为,他所驾驶的并非营运车辆,而且周某当时是自愿乘坐车辆,应该预见到其酒后驾车的危险,因此周某受伤与被告无关。

【说法】

余姚法院经过调查确认,毛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疏忽大意操作不当,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周某没有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过错。但周某明知毛某是酒后驾车,不但没有劝阻,反而乘坐其驾驶的车辆,应对自己的损害结果承担相应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毛某承担周某损失的主要责任,赔偿其中80%的损失,周某自己承担其余20%的损失。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样的警示随着醉驾入罪,已深入人心。但人们对于某些酒驾的行为还有误解,自愿搭乘酒驾车,发生损害和损失,搭车人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陈文铮)

陈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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