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管理制度)(1)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的会计和财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并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内所有干部职工都必须遵照执行。

第三条 财务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统一掌握安排资金运作、资金使用、财产购置、费用开支、财产损失处理,各种收入上交局财务,各种支出必须经财务处审核,报经主管财务领导和局长批准。

第四条 财务处具体负责组织、控制财务收支和全面核算、监督局各项财务收支,为各项经济决策提供准确的信息,同时做好各项财务收支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决算、考核工作,有效利用资金,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 严格遵守分级审核、审批的原则,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局内所有资金使用和费用开支,都需经经办人及相关处室负责人签字报局长内审、财务会计审核后,再由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

第二章 货币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 各处(室)在执法或工程建设中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上交局财务处,及时入账。任何部门、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流、挪用或者以支抵收。

第七条 为保证现金安全,同时又不影响现金的合理使用,库存现金量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第八条 对每笔超过2000元的大额现金支出应提前一天通知财务处,以便财务处提前做好准备.

第九条 对发生的业务要逐日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每日盘点现金,确保账实相符,月末与总账核对,保证账账相符,出现问题要查明原因,及时纠正。

第十条 借用现金应说明用途、归还(或报销)时间,经主管财务的副局长、局长批准签字后方可领用,且必须按期归还(或报销)。逾期不还者将从工资中扣除。

第三章 物品采购和管理

第十一条 工程物资的采购由有关部门(市政维护、园林绿化、户外广告等)根据工程计划和预算,编制总体采购计划,报财务处审核,并经主管领导审核报局长审批后由财务处会同各申报部门执行。

第十二条 工程物资的入库:

工程物资购进后,必须认真验收,严把质量关、价格关、数量关,经检验质量合格、数量无误后,方能办理入库手续。

工程物资入库验收,发现采购不合格或不符要求的,由采购人员直接负责;验收入库后发现问题的,由保管员负责。

工程物资验收时发现短缺、毁损等数量、质量上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落实责任,

其中应由运输部门负责的,要填制工程物资短缺毁损清单,由运输部门鉴证后,连同工程物资一并送交仓库。对于数量尚未点清,验质尚无结果的工程物资应单独保管,不得领用。

采购人员向财务部门报账时,原始单据和入库手续必须齐全,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报账。

第十三条 工程物资的领用:

工程物资的领用必须按领料单的要求严格填写,领料单如有缺项,保管员有权拒绝发货,仓库材料核算人员有权拒绝受理,并通知领用人补填完整。

第十四条 工程物资的库存管理:

建立工程物资管理台账,进行数量、金额核算,设立核算人员,认真填写收、发、退料凭证,做到真实可靠。仓库根据收、发、退料单登记材料明细账,并于月底报送财务部门,与财务部门核对无误。

第十五条 工程物资的盘点清查制度:

建立工程物资定期清查制度,采用实地盘点的方法,对于账实不符的材料,应切实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工程物资要求每季度清查一次。并对工程物资资金的利用效益进行分析。

第十六条 低值易耗品和固定资产的采购:

低值易耗品和固定资产的采购统一由办公室集中管理。低值易耗品(主要包括日常办公用品):使用处室先报计划,经分管后勤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统一购买,办公室登记《办公用品领取表》,财务按季度进行审核。计算机的维护和使用由办公室统一管理。需购买计算机配件等由各处室报计划,经分管后勤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购买,办公室登记《实物出入帐》,财务处按季度进行审核。非生产用低值易耗品和固定资产由后勤主任负责管理,其中大宗物资采购、基建工程以及房屋维修等必须按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有关规定办理。审批程序按照办公用品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为了加强对在用低值易耗品和固定资产的管理,应按使用单位和部门设置低值易耗品和固定资产登记簿。

所有离开局内的人员,应办理低值易耗品和固定资产的退库手续,同时,管理低值易耗品和固定资产的人员应监督低值易耗品和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

第十八条 市政维护处等部门的工程要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正确核算完工产品成本。对产成品的入库、出库及时进行核算,确保回款的及时性。

对工程支出进行明细分类核算,准确核算在建工程成本。

预算内、外工程支出由主管财务的副局长和局长批准。

第四章 差旅费、客餐、车辆维修标准

第十九条 局内人员因公出差,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的规定标准是:出差补助省内县外每人12元/天,司机15元/天。住宿费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晚100元以下(特殊情况除外),局领导因公出差,每人在200元以内(特殊情况除外)。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10元,带车的不予补助,超标自负,出差人员在无特殊情况下,原则上不得乘座飞机、火车软卧、客轮的一、二等舱。省外出差差旅费标准由领导会议临时决定。

车辆维修参照局内车辆管理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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