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外部性

外部性(Externality)源自英国“剑桥学派”创始人、新古典经济学派的代表马歇尔提出的“外部经济概念”。英国福利经济学家庇古首次用现代经济学的方法从福利经济学角度对其进行了系统研究。之后,美国新制度经济学家科斯用产权理论对外部性问题进行了丰富和完善,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著名的科斯定理,为界定政府对外部性进行管制的边界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

外部性指在生产和消费过程中,某一生产者或消费者的行为影响到其他生产者或消费者,使其承担额外的成本或取得额外的收益,但这一行为却没有以货币形式直接从市场价格中得到补偿。它和公共产品属性同样是导致市场失灵的重要原因之一。当一种商品具有外部性属性时,它的价格就不一定能反映其社会价值。于是,厂商无法按照市场效率原则来组织对该种商品的生产,消费者的需求也不符合价格机制的原理。德姆塞茨认为,外部性问题的发生,是由于私人成本或收益不等于使用自己的资源所带来的社会成本或收益造成的

外部性可以根据不同的表现形式进行分类。最常见的分类是依据外部性带来的影响把外部性分为正外部性(也称外部经济或正外部经济效应)负外部性(也称外部不经济或负外部经济效应)正外部性指一些人的生产和消费使他人受益,但又无法向后者收取费用的现象负外部性指一些人的生产或消费使他人受损而前者无需补偿后者的现象。除此之外,外部性根据其产生于生产领域还是消费领域可被分为生产的外部性和消费的外部性;根据外部性产生的时间和空间特点可被分为“代内外部性”“代际外部性”;根据外部性是否可以为人们所控制而被分为稳定的外部性和不稳定的外部性;根据外部性产生的根源分为制度外部性和科技外部性,以及其他多种分法。本书中所研究的林业碳汇具有较为明显的正外部性特点。

在林业碳汇项目实施过程中,外部性是影响产权界定的重要因素之一。从森林的碳汇功能角度看,林业碳汇的生产随林业项目的实施完成。林业碳汇的外部性也在这一过程中得到体现。具体表现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林木通过光合作用吸收CO2,降低了空气中的温室气体浓度,腾出了相应的温室气体排放空间。任何一个排放温室气体的企业或个人都可以从项目的这一功能中受益。

社会边际收益(MSB)由于边际外部收益(MEB)的存在,大于林业碳汇供给者的边际私人收益。这一功能所提供的空间缺少对其产权归属的界定以及使用的限制,温室气体排放者得以不用为这一受益做出支付,外部性现象发生。有效产出水平q*位于社会边际收益(MSB)和边际成本(MC)曲线的交点。但是由于林业碳汇的提供者没有得到所提供生态产品的所有收益,无效率出现。供应者只愿意提供数量q的林业碳汇,无法达到社会的最优(见图3.1)。

林业碳汇交易法律规制(林业碳汇产权的属性)(1)

图3.1 林业碳汇的正外部性和无效率

同时,在林业碳汇项目实施过程中新建、恢复以及由于提高经营水平而提高质量的森林还可以带来多种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比如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及涵养水源、防风固沙、净化空气、改善环境、增加当地农民就业提高农民收入等。这些综合效益的正外部性与碳汇的外部性一样,较难在市场机制条件下得到补偿。

从巴泽尔的产权角度看,外部性问题的实质是由于具有稀缺性的资源没有具备清晰的产权。这样,在产权界定的过程中,资源有部分要素被留在公共领域之中而没有完全界定清楚。当攫取这些要素能带来的收益大于所付出的成本时,当事人就有动机对这部分“共同财产”进行攫取。这一过程有可能给其他的相关主体带来正面或负面的影响,这就产生了外部性。

权利的交易成本也会带来外部性问题,这是科斯重点强调的内容。如果政府没有进行干预,不同产权的所有者就要通过谈判来解决外部性问题。在正交易成本的市场中,这种谈判往往受交易成本影响无法进行。此时,政府法律部门对产权的初始界定,以及不同产权所有者在产权清晰条件下的成本一收益分析就成为利用市场手段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前提。德姆塞茨在科斯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由于资源的使用者不会考虑他们行为的全部社会成本,所以即便在交易成本为零的市场条件下,仍然会有外部性存在。

由于外部性现象会使社会效率遭受损失,经济学家一直在研究外部性内在化的问题。普遍的看法是只有尽量减少资源处于公共领域内的部分,使个人收益率不断接近社会收益率,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外部性带来的效率问题。产权的清晰界定被认为是外部性内部化较为有效的做法。产权界定可以使产权主体拥有对客体的所有权,进而可以按照合理的方式对客体进行使用。从该客体中获取收益的人必须对产权所有者付出补偿。因此产权有助于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促使所有者自发地通过对自己行为的调整,寻求最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征税或进行总量控制也是外部性内部化的手段,在适当产权制度的保证下,可以更有效地起到减少负外部性的作用

参考文献:陆霁著.中国林业碳汇产权研究[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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