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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建筑保护目录 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

历史建筑保护目录 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

《广州市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布

昨日,《广州市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保护规定》)在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官网进行征询意见公示。其中提到,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可推荐申报为传统风貌建筑。

■新快报记者 陈慕媛

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范围内禁止8项活动

《保护规定》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向区传统风貌建筑主管部门推荐申报为传统风貌建筑,并按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规定实施预先保护。保护名录应当载明传统风貌建筑的名称、区位、建成时间、建筑层数、建筑面积、本体范围、保存现状、历史价值等内容。

在名录认定程序及管理方面,《保护规定》提出,区传统风貌建筑主管部门会同区文物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时,应当通过专家论证、听证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征求专家、有关部门、建筑物所有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将方案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名录不得擅自调整。

挂牌建档方面,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统一样式,在保护名录公布后六个月内,对传统风貌建筑完成设置保护标志牌。

《保护规定》提出了禁止性行为。在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范围内,禁止8项活动。具体包括,损坏、擅自拆除、迁移传统风貌建筑;改变传统风貌建筑核心价值要素;擅自改变传统风貌建筑的高度、体量、主体结构;擅自设置、拆除、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因开山、开矿、采石等导致破坏历史风貌和传统格局的活动;其他影响传统风貌建筑安全和历史风貌的行为。

鼓励原住居民依据保护要求在原址居住

《保护规定》支持和鼓励传统风貌建筑活化开展多种形式利用。鼓励原住居民依据保护要求在原址居住,延续传承原有生产生活方式,从事当地特色产业的生产经营等相关活动;鼓励在符合传统风貌建筑核心价值要素的前提下开展多功能使用,鼓励用于科技孵化、文化创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华老字号经营、岭南民间工艺传承等业态。

与此同时,允许在保持原有外观风貌、典型构件及保证安全的基础上,倡导创新技术方法和材料使用,通过加建、改建、添加设施等方式适应现代生产生活需求;鼓励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采取功能置换、兼容使用、经营权转让、合作入股等多种形式对传统风貌建筑进行利用。

采取减免租金、放宽承租年限等方式对国有传统风貌建筑进行利用;采取征收、收购、产权置换等方式对非国有传统风貌建筑进行利用,征收补偿或者收购价格可以高于地块内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不动产权利人放弃传统风貌建筑不动产权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在完善用地手续、注销原有登记后办理该传统风貌建筑的首次登记并进行利用。

统筹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美丽乡村、乡村振兴等资金用于传统风貌建筑的修缮和利用;鼓励通过建立奖励补助制度、设立保护基金或者专项资金等方式统筹保障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利用等活动;引导社会力量以投资、租赁、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利用。

此外,探索适用于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的金融服务体系,引导金融机构为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提供融资服务、普惠金融产品、融资担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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