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 一: 事故分类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分析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严格按照"四不放过" (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 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和"科学严谨、 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 注重实效" 的原则

事故的分类

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将事故分为 20 类:

1) 物体打击 2) 火灾 3) 瓦斯爆炸 4) 车辆伤害 5) 高处坠落 6 ) 锅炉爆炸 7) 机械伤害 8) 坍塌 9) 容器爆炸 1 0)起重伤害 1 1) 冒顶片帮 1 2) 其他爆炸 1 3)触电 1 4) 透水 1 5) 中毒和窒息 1 6) 淹溺 1 7) 放炮 1 8) 其他伤害 1 9) 灼烫20) 火药爆炸

2. 按照事故造成的伤害程度划分: 事故可分为轻伤事故、 重伤事故和死亡事故。

轻伤 1 ≤损失工作日<1 05

重伤 1 05≤损失工作日<6000

死亡 6000≤损失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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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 二: 事故上报的时限和部门

1 . 事故发生后,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 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民报官)

2. 情况紧急时,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 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并通知公安机关、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工会和人民检察院:特别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 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4. 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 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

5.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 政府部门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 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 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 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7 日内, 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 应当及时补报。

考点 三: 事故调查组织和报告时效

一、 事故调查的组织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 较大事故、 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 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 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 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査, 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二、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职责

1 . 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监察机关、 公安 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 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事故调查组成 员应当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2. 进行调查取证时, 行政执法人员的人数不得少于 2 人 。

三、 事故调查的纪律和期限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特殊情况下, 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 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60 日。 需要技术鉴定的, 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该时限, 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时限可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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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 四: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

直接原因:

1. 机械、 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

1) 防护、 保险、 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

2) 设备、 设施、 工具、 附件有缺陷

3) 个人防护用品用具——防护服、 手套、 护目镜及面罩、 呼吸器官护、 听力护具、 安全带、 安全帽、安全鞋等缺少或有缺陷

4) 生产(施工) 场地环境不良

2. 人的不安全行为:

1)操作错误, 忽视安全, 忽视警告。

2)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3) 使用不安全设备。

4) 手代替工具操作。

5) 物体(指成品、 半成品、 材料、 工具、 切屑和生产用品等) 存放不当。

6) 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7) 攀、 坐不安全位置(如平台护栏、 汽车挡板、 吊车吊钩) 。

8) 在起吊物下作业、 停留。

9) 机器运转时加油、 修理、 检查、 调整、 焊接、 清扫等工作。

10) 有分散注意力行为。

11) 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 忽视其使用。

12) 不安全装束。

13) 对易燃、 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

间接原因:

1. 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

(工业构件、 建筑物、 机械设备、 仪器仪表、 工艺过程、 操作方法、 维修检验等的设计、 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

2. 教育培训不够、 未经培训、 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3. 劳动组织不合理;

4. 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5. 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6. 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 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7. 其他。

(三) 查明人员伤亡情况

(四) 查明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 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分析

事故的性质

1、 责任事故

(人为地违反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所导致发生的事故。 包括管理责任事故和操作责任事故)

2、 技术事故

(因技术不够完善或者设备自然损耗所发生的事故, 此类事故一般具体管理或操作人员难以有预见性)

3、 自然灾害事故

(大自然变化所产生的风灾、 雨灾、 雷电灾害, 地震, 泥石流, 海啸等灾害)

事故的责任分析

1. 直接责任者: 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2. 主要责任者: 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下列情况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 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 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2) 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

(3) 违反劳动纪律、 擅自开动机械设备、 擅自更改拆除、 毁坏、 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

3. 领导责任者: 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下列情况负领导责任:

(1) 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不健全造成事故的;

(2) 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或未经考试合格上岗造成事故的;

(3) 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或超负荷运行或设备有缺陷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4) 作业环境不安全, 未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5) 新建、 改建、 扩建工程项目 的安全设施, 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造成事故的。

事故调查组履行事故调查职责, 主要任务和内容包括:

(一) 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

(二) 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

(三) 查明人员伤亡情况

(四) 查明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 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分析

(六)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七) 总结事故教训

(八) 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九)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 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 必要时, 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考点四: 事故调查的纪律和期限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 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特殊情况下, 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60 日 。 需要技术鉴定的, 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该时限, 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时限可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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