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很多房屋虽不具有建设规划许可证但由于历史原因所形成的,也通常不会被认定为违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最近,我们接到了这样的一条咨询:我家的房屋是90年代,单位分房是分得的福利房,现在突然被告知是违法建筑,马上就被强拆了,我该怎么办?其实类似的情况并不少见,我们来看看这则案例。
案情简介:
刘先生是湖北省荆州市人,1996年,系当地一家国有企业的在职员工,按当时公司的分房政策被分配到一处平房,分房后,刘先生一直在该房屋内居住,从未有过任何部门,将该处房屋定义为乱搭乱建的房屋。
直到2020年3月,当地社区居民委员会电话联系刘先生,称刘先生的房屋属于无产权乱搭乱建房、限期自行拆除,否则依法强拆。
2020年4月,在刘先生多次说明该处房屋属原国有企业自建分配、并非个人搭建后,当地居委会称居委会只上传下达,居民有异议需举证。
5天后,原国有企业出具了《关于平房及土地资产情况说明》的证明材料,证明该处房屋属于原国有企业自建、分配。刘先生于当日下午向居委会提交了证明材料,居委会收到材料后口头承诺材料会及时上报。
但不幸的是,2020年4月25日,当地居委会在没有通知刘先生,也没有事先公示的情况下,刘先生的房屋被破门强拆。事发后,刘先生曾多次到相关部门反映,但均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无奈之下,刘先生向律师进行咨询,并委托律师进行维权。
律师了解情况后认为:
当地居委会违法执法、强拆民房、损害刘先生的合法利益。随后,在律师的协助下,刘先生以当地街道办事处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
被告观点:在庭审中,当地街道办事处主张,涉案建筑系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被告社区及城管工作人员分别向规划部门、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进行核实,证实涉案建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办理房产证。根据法律规定,涉案建筑属违法建设。被告系负责本辖区违法建筑拆除工作的实施主体,具有依法处理违法建设行为的法定职权。
判决结果:
确认被告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刘先生的房屋的行为违法。
律师总结: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有异议的违法建筑拆除流程,需先经过提出异议、举证、审核、违法建筑认定、拆除通知等程序后强制拆除。
本案中,刘先生对于涉案房屋在强制拆除前提出了异议,但是当地街道办事处并未对刘先生的意见进行审慎调查。另外,当地街道办事处并未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也未证实告知了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救济渠道及期限,未保障当事人针对行政行为的救济权利,程序严重违法。
在这里,蓝秦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如果您也遇到了类似的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如果您在征地拆迁期间遇到了法律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