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抚州,一男子在参加同学聚会喝酒时,趁同学的妻子喝多时与其发生了关系,丈夫认为他是个性情中人,妻子误以为他是丈夫,男子觉得自己不构成犯罪,但检方却不这么认为。(消息来源,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曾某应同学曹先生的邀请,到乡下参加同学聚会,夫妻俩为了让同学们感受到家庭的氛围,就在自家的小院子架起了炉灶,把事先准备好的一只羊炖上,曹先生的妻子李女士又准备了几个拿手小菜招待客人。为了让大家喝得开心,曹先生拿出了几瓶好酒和华子供大伙享用,老同学见面相谈甚欢,几个人就开始推杯换盏把人生得意的姿态展现的淋漓尽致!在吃饭喝酒的过程中,曹先生的妻子李女士为了欢迎大家的到来,也是频频举杯,虽说她豪爽好客但却不胜酒力,几杯酒下肚后就有了一些醉意,被劝回房间休息。剩下的几个人在一起谈天说地,越聊越开心,可曹先生总有意犹未尽的感觉,便带着几个人来到附近的烧烤摊继续,经过两轮的较量,几个人都已经喝的差不多了。送走本地的同学后,曹先生带着曾某返回了家中,可是刚一到家,他发现自己的手机落在了烧烤摊,安顿好曾某的房间后,他又返回取手机。曾某在家里洗漱的过程中,看到李女士还在昏睡,遂产生了歹意,并趁机与其发生了关系,李女士迷迷糊糊中,本以为是自己的丈夫,过程中,不仅叫了曹先生的名字,还问客人走没走?而曾某为了掩盖真相,并没有进行回答。事后,曾某装作若无其事的样子返回房间休息,取完手机返回家中的曹先生把妻子惊醒,两人在聊天的过程中,李女士得知,刚刚回到房间的并不是自己的丈夫!李女士把刚刚发生的事情告诉了丈夫,曹先生得知真相后,他觉得朋友妻都不可欺,作为同学好心邀请你来家里做客,怎么能做出这样事?曹先生一边让妻子求助,一边来到曾某居住的房间理论!在双方理论的过程中,曾某明知自己理亏就想迅速离开,可怒气冲冲的曹先生随即将其拦下,在双方撕扯的过程中,曾某把曹先生摔倒在地,致其轻伤二级,随后曾某被及时赶到的民警制服。案发后,曾某承认自己与李女士发生了关系,但是他认为这一切都是她自愿的,因为在整个过程中,他并没有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而且全程她也没有进行过反抗,至于曹先生的受伤,曾某觉得完全是出于正当防卫。事情果真如他所说的那样吗?所谓的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发生关系从而构成的犯罪。至于胁迫和暴力的手段比较好理解,但这种行为还主要得以违背妇女意志为前提,即在妇女不同意的情况下,以强行或者违反妇女意志的方式发生关系时,受害人是否受到威胁,主要与她本人的意志密不可分。至于行为人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不能单单从表面上看有无反抗、拒绝的表示,还得考虑受害人是否能够反抗、是否知道反抗、是否敢于反抗的情况。就本案而言,曾某一直声称自己没有采取暴力和胁迫的手段,更没有使用威胁的语言,并且在过程中李女士也没有做出任何反抗的行为,所以,他认为自己的行为不属于强奸。但在本案中,李女士是处于醉酒的状态下出现了错误认知,本以为在这个过程中是自己的丈夫,曾某与其发生关系时,完全是在其不知反抗的情况下进行的,所以,曾某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故构成本罪。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至于曾某所言的正当防卫又该如何认定呢?所谓的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当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回归到本案,曾某在得知事情已经败露欲强行离开时,遭到了曹先生的阻拦,其阻拦的行为并未对其实施侵害,他为了尽快逃离现场,将曹先生摔倒在地,其做法就是想通过伤害曹先生实现自己逃跑的目的,所以他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反而符合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综上所述,检方认定曾某构成强奸罪、故意伤害罪,根据其犯罪情节及危害程度,建议对他进行有期徒刑四年和一年的量刑标准。事已至此,生活还得继续,曾某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而曹先生是最值得同情的,不仅请客吃饭还受了伤,最后还摊上这么难以启齿的事儿,希望他能早日走出心理阴霾,重归往日美好的生活!

女子同学聚会被推倒(男子参加同学聚会)(1)

来源:普法宣传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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