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12月13日(记者安然 朱玲)支付牌照即将到期,宝付支付却先收到了一张来自央行的罚单,今天小编就来说说关于支付宝拿下第三方支付牌照?下面更多详细答案一起来看看吧!
支付宝拿下第三方支付牌照
中国网财经12月13日(记者安然 朱玲)支付牌照即将到期,宝付支付却先收到了一张来自央行的罚单。
近日,央行上海分行公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显示,宝付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简称“宝付支付”)因三项违法行为被处以58万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就此,宝付支付回应中国网财经记者称:监管强化、政策细化,用户维权意识增强,均有助于支付市场健康发展。此次日常检查发现的不足,将作为促进公司经营发展、提升管理能力的新动力。
而中国网财经记者进一步询问将具体如何整改、目前牌照续展工作进度如何等,截止发稿宝付支付尚未给予回复。
本月面临牌照续展
从处罚信息来看,宝付支付的违法行为包括:未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完整、可追溯和在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未按规定设置收单银行结算账户;为不得开立支付账户的机构开立账户。
宝付支付官网披露,其成立于2011年,注册资金8亿。同年获得支付牌照, 许可范围为互联网支付,2019年底获批跨境支付外汇牌照,2020年初拥有VISA卡境内收单QSP资质,专注电子支付和大金融领域,并提供综合支付服务。
值得一提的是,宝付支付的支付牌照将在2021年12月21日进行第二次续展。
根据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付业务许可证>续展工作的通知》,续展主要是人民银行综合评判非银行支付机构许可存续期间的整体经营稳健性和合规性,以及支付业务的运营能力、风险防控能力、客户权益保障能力、发展可持续性等情况。
事实上,针对 “为不得开立支付账户的机构开立账户”的红线,宝付支付也不是首次碰触。早在2019年,警方全链条打击“套路贷”,调查曝光了套路贷利益链条。根据央视报道,宝付支付就为“套路贷”提供支付通道,还与关联公司新颜科技合作提供数据支持。
在央视此次报道中,黑龙江某市网安支队接受采访称:“有第三方支付公司,在支付的过程中,明知是套路贷犯罪,还为其开通支付通道,而且收费有的是每一笔按一块钱收费,有的是每笔收0.35‰,完了之后再返回系统商0.05‰。”
时隔一年后,市场传来宝付支付的母公司——漫道金服被终止IPO审查的消息。2020年11月,证监会网站披露了2020年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终止审查企业名单,其中漫道金服赫然在列。这也意味着,漫道金服IPO二度折乾。
天眼查信息显示:漫道金服持有宝付支付100%股份,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郑炳敏。此前的招股书数据显示,漫道金服营收结构单一依赖宝付支付。
被指“恶意扣款”、“私自扣款”
那么被点名和被曝光以来,具有《支付业务许可证》的宝付支付,是否有及时整改?风险防控能力、客户权益保障能力是否又有提升? 中国网财经记者注意到,网络上对宝付支付的投诉依然很多。
“共总扣款10次,第一笔2021年11月30日23点19分53秒莫名扣款1999元、第二笔2021年11月30日23点20分莫名扣款7168元、第三笔2021年11月30日23点20分24秒莫名扣款448元……第十笔2021年11月30日23时21分33秒莫名扣款7元。”用户77726638964留言。
“今天打开银行app发现29号晚上11点55分宝付支付分别私自扣款了769.26和435 我本人完全不知道这是扣的什么款也没用过宝付支付。”用户7566398377留言。
在第三方平台黑猫投诉上,记者留意到许多类似的投诉。截至9月11日,宝付支付遭到的投诉就高达2669起,其中本月投诉达30起。尤其是“恶意扣款”、“私自扣款”等问题的投诉,持续在更新。
某行业资深律师告诉中国网财经记者,发生个人资产无故被刷,大概率是消费者在未留意情况下被签署了协议。而据此前媒体曝光的就有:在“蓝猫白卡”借贷平台上,看似与其他类型App注册流程无异的验证码,实则是允许第三方支付扣款的“授权书”,导致用户填完信息就发生扣款。其中的三方支付机构,正是宝付支付。
针对用户的投诉,中国网财经采访宝付支付亦未能得到回复。但记者注意到其在黑猫投诉上对用户回应称:(宝付支付)仅为第三方支付通道,没有借贷款业务也没有和持卡人本人“直接签署协议”。此处提供的协议为商户所示。业务问题请直接联系平台方,包括所有息费等相关业务,宝付仅为通道方。
上述律师告诉中国网财经记者,在这种 “被协议”的情况下,消费者从支付方法律维权会存在一定难度,支付方通常会以“根据与签约商户的约定于划扣后结算至指定的银行账户”来辩驳。但打通 “代扣通道”,一直以来都是非法活动中的关键步骤。作为三方支付机构,还是要在业务合作上“把好通道关”。
而中国网财经记者也留意到,用户的投诉中这些被莫名扣走的款项,有不少扣款时间都被有意设置在了半夜11点多或者凌晨。也就是说,从风险管控角度来看,这些“未能让用户充分享有知情权”的业务,并非完全无从识别。
(责任编辑:金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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