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资料保存制度及程序(客户资料保密制度)(1)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维护公司的权益,保守公司的客户资料秘密,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客户资料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不被泄露,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第3条 客户资料秘密是指关系公司权利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2章 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第4条 客户资料秘密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与客户重要业务的细节。

2.公司对重要客户的特殊营销策略。

3.公司主要客户的重要信息。

第5条 客户资料密级分为“秘密”、“机密”和“绝密”三级。

1.“秘密”级是指一般的客户资料,其泄露会使公司的权利和利益遭受损害。

2.“机密”级是指重要的客户资料,其泄露会使公司的权利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

3.“绝密”级是指最重要的客户资料,其一旦泄露会使公司的权利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第6条 客户秘级的确定。

1.与公司有一般业务往来的客户为秘密级。

2.与公司有重要业务往来的客户为机密级。

3.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的重要客户资料为绝密级。

第7条 属于秘密的客户资料和文件,应当依据本制度第5条、第6条的规定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

客户资料保存制度及程序(客户资料保密制度)(2)

第3章 保密措施

第8条 对于密级的客户资料和文件,应采取以下措施。

1.在安全的保险箱中保存。

2.非经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3.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9条 对于涉及秘密内容的客户信息管理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1.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2.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3.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

4.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第10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客户资料的,应当事先经总经理批准。

第11条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客户资料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客户资料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客户资料秘密。

第12条 密级客户资料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总经理办公室或主管副总经理委托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公司秘密由电脑部负责保密。

第13条 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客户资料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总经理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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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责任与处罚

第14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并扣发工资100~500元。

1.已泄露客户资料秘密,但采取了补救措施的。

2.泄露了客户资料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3.违反本制度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规定的。

第15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并酌情要求赔偿。

1.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客户资料保密规定的。

2.违反保密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公司客户资料秘密的。

3.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重要客户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5章 附则

第16条 本制度规定的泄密是指下列行为。

1.使公司客户资料秘密与重要客户信息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2.使公司客户资料秘密与重要客户信息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第17条 本制度由客户服务部制定、修订和补充,呈报总经理审阅、审批后颁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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