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末官吏腐败原因(衙役也分三六九等)(1)

衙役、书吏,古装影视题材中经常出现的一个职位,是古代明清社会中基层政府机构不可或缺的人员。

州府、县府是明清最基层的政府机构,在这些县里面行走着形形色色的公务人员。衙役、书吏便是这些形形色色、匆匆忙忙的公务人员的一个群体。

一、衙役、书吏的起源

科举考试是隋朝最伟大的发明,太多的读书人想进入社会上层,获得施展才智的机会,这是一个公平快捷的途径。

胥吏出现在唐玄宗年间,中国的官和胥吏远远大于朝廷文武命官人,整天忙里忙外的原来都是胥吏。胥吏有些类似于现在的在政府部门工作的临时工作人员。

有一点值得我们注意,能够求学进入州县学的人是有一定数量的,在此基础上通过科举考试进入仕途的人则是一定数量上的少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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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科举社会中未能进入上层的读书人,因为其受到过教育方便与官府打交道,同时也为了生计进入衙门或是从事与公门相关的事务,逐渐形成了胥吏的主要来源。

明清时期州县衙门中,可以说是吏员十倍于官员,差役十倍于吏员。明清胥吏已经发展到极点,对地方事务的决策影响深远。

在明清时期,衙役、书吏作为胥吏中的一种在地方政府中显然是非常重要的。

基层吏员与差役在中国古代历史长河中,继承、发展并且形成了具有时代特征的群体影响着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

基层书吏如县衙中六房书吏,行走在乡里,他们作为官与民之间的互动的存在,对于地方社会的各个方面都起到一定作用。

吏役的身份介于衙门和乡间,对于地方事务有着一定的话语权和主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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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衙役、书吏的日常办公和地位

明清基层社会中百姓的识字率是很低的。但是,百姓在日常的生活当中处理具体事务又需要与文字发生关系。这种环境下衙役、书吏在百姓与县官、州官中间起到一个中介的作用。

比如有的百姓想要起诉,但起诉状、起诉的流程、文书的填写对于不识字的百姓是解决不了的。

这种情况下,书吏便可以替百姓填写文书,引办流程,提高政府的办事效率。明清时期乡里的书手、算手、主文等形成以书写计算为技能的群体并多世代继承。

一方面由于州县事务的纷繁复杂,这群人的作用逐渐的像基层衙门中的"吏"职能。明代的书手、算手,代替了贴书的职役。

明清两代吏员与差役制度的发展可谓是已经到达了炉火纯青之地步。对于吏员一天的常规活动,也是有着具体的目的与要求。

在衙门当中,总的来说有三类"官、吏、役",官做决策,吏主文书,役供差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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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卯时,衙役、书吏要到官府中报到、点卯打卡上班,虽然没有编制,但依然要准时上班,不得迟到。

知县每天工作的内容围绕处理公文、办理官司诉讼这些时间,这些工作都离不开文书,也就是书吏。

可见书吏的工作量是比较大的。明中后期由于吏典滥充,吏员的专业化和质量逐渐下滑,一些主文、书手代笔草定文书出现。

由于书吏在政府中的工作范围是比较广泛的,和百姓各个阶级接触的人也比较多,在日常中谋取利益,在地方事务中的话语权都有了可以依仗的东西,那就是小权利。

在明前期广开仕途,三途并举即科举、吏员、监生,皆可升转为官。吏员作为其中一个较大基数的群体通过考满升迁尚书、侍郎的人也有不少的。

但是明中后期吏员的地位发生了变化,官吏殊途,吏役合流。吏员的地位愈发低下,升迁的机会越来越少,吏员上升的途径和空间几乎就被阻断和挤压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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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员只能在州县中从科房到典史、司吏,再往上便难上加难。吏员也只能在谋取差事,随着升迁道路的切断,基层吏员人数积压与扩大也使得基层吏治出现复杂难解的状况。

明代吏员薪俸微薄,但是靠着常例银、顶首银与日常生活中职务之余所赚取的钱财,使得明清吏员生活也是一种无忧的状态。吏员和差役的充任、出身、待遇等直接决定其作为。

明清时期吏员和差役由于其地位卑微,却有极高的事权。这样一来事权与身份地位的不平衡,一方面使得经营之人有空子可以钻,另一方面加速了吏役心理出现失衡发生异化。

吏役的组织与役务使得吏役群体在行使具体的事权的时候有了相对的活动空间和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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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仅是明清时期,早在元宋时期,官吏在社会上可以通过工作范围得到一些灰色的收入,中国几千年来就是一个封建人情关系社会。

只要能使得银子,事情相对是好办的,哪怕一个小小的官吏。中国传统的官僚制度冗杂,官吏们陈陈相因的不成文的惯例陋规,呈现出一种边界模糊的规则。即所谓的官场传统的影响。

衙役、书吏和官员还是受到品阶等的影响,无法在同一各个层次上。

例如婚姻方面,官员与书吏结成姻亲,不仅仅是被人看不起,而且会受到行政干预,甚至遭到弹劫。在清代,衙役被称为贱役,和奴仆地位一样。

本身清朝就是一个奴才社会,在清朝之前,官员上朝从没有跪拜在地上的事情,清朝自建国各级官员都要一直跪在地上直到会议结束。

后期官员们纷纷戴着软垫护膝以免时间太长疼痛,甚至有的老臣在跪地上而死亡的事件发生。身份低贱的衙役,是清代规定贱民中的一类,和其他贱民一样,受到种种身份等级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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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年间,衙役的妻子死后被称为烈女,但下葬依然按照普通妇女进行安葬,可见衙役身份的卑微也会影响到周围的亲人。

衙役这种身份的服役者,存在于内外大小高低各个级别的衙门。

而衙门就好比一个大社会的浓缩,因此衙门和整个社会一样,身份与等级充斥其间,社会上弥漫着三六九等、良贱之分,就像一种制度惯性。

衙门中的各色人等自然有了崇卑之别,清律规定皂隶人等不得进正门、走正道、坐公堂。

最关键还在于,当良民大多数在自愿的情况下充当了身处贱民的衙役的时候,他们似乎毫无怨言,表现出超强的适应能力。

三、衙役的影响

在清朝嘉庆年间,衙役们尽管可以不穿补服、不戴帽顶,但是追求其他方面的享受,吃喝嫖赌,风气极其恶劣,而且很多吏役完全有经济承受能力。

这种衙役的风气也影响到了他们的地位,不受人待见。这与他们的素质德育离不开的。明清时期,官员与吏役之间的鸿沟愈来愈大,吏役的地位也是日益卑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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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多出身科举,对于吏事不知其巨细,并且其在地上事务职责非常广泛,这样一来不得不依赖与吏役去帮助完成地方的治理。

所以说明清吏役对于基层地方社会的影响可谓是最为直接的也是最深刻的。在左右解决政府事务上,各项事宜的解决办法和处理情况都已形成固定套路

官老爷们在处理百姓日常问题上时间长了就会按照书吏给提供的文书、流程来,这样就会早就书吏自己形成的套路,好处最大化的归于自己,会造成处理百姓问题上的办事不公。

依托官府的威严,比如对于案牍的事务繁多,吏役则调换其轻重缓急的顺序,使得主官不能够很好的解决。

吏员和差役则依照旧有的办法,通过自己的小套路递给官员。还有官拿三,吏役取七的说法,与官员进行分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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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央王朝下达的法令,衙役们不会真正的去推行,相反会破坏法令的推行。

官府发号施令,吏役负责执行,即使是良法美意思最终实施落地时,百姓没有获得其预期的政策带来的舒适生活,反而先受其害。

究其原因则是吏役在官僚队伍与百姓之间破坏法令的推行,使得政策的目的、预期结果和现实运行中出现偏差。

这样的现象是太多了,在《红楼梦》中就有这样的描述,贾雨村作为一个县令,手下有一个小衙役和他一起互相勾结怕得罪王爷而偷梁换柱断错案。

明清时期,吏役人数众多,公务纷杂。人多不见得办事效率的提高,相反会降低办事的效率。各衙门吏书则拖沓把持底册以换取乡里赋役中间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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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比如说司法诉讼,快速受理听断,则能够减少中间活动请托等事情,故意拖延时间为了从中收取好处。衙役、书吏当中的小算盘、小伎俩在清朝后期尤为的突出。

巨大的社会变迁力的冲击,利欲意识增强酿就的个人中心思想,社会风气的急剧下转,势必造成这种不讲公平、依权附势的尴尬境地。

衙役、书吏作为众多官吏中的一个群体,即是社会进步的一种产物,又是社会进步带来的一个特殊的群体。

参考文献:

《大明会典》

《在官法戒录》

《春明梦余录》

文/林伯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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